主 旨:〇〇〇所詢有關收受〇〇股份有限公司政治獻金,是否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〇〇〇104年1月15日〇〇字第〇〇〇〇〇〇〇號函。
二、查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
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
獻金。經查立法理由已敘明係為避免與政府有巨額採購,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利用政治獻金影響政府之決策,爰於該款予以限制,至於契
約期滿,則不在限制之列,合先敘明。
三、旨揭所詢事項,經審酌〇〇股份有限公司與〇〇部〇〇局簽訂辦理「
2014〇〇」採購契約,該標案屬 3 年 1 標性質,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4,500萬元,103年決標金額為新臺幣 1,470萬元。惟是案業經該局於
103年11月27日〇〇字第1033007529號函復該公司略以「本案原係採3
年1標之限制性招標,本(103)年為辦理之第1年。雖貴公司履約情況
良好,然基於〇〇未來辦理方向可能經重大改變,屆時將不再適用採
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規定,爰俟本局規劃妥善後,將重新
辦理公告招標,特此說明。」又依該局104年4月2日〇〇字第1041001
187號致本部函略以,原〇〇已於本(104)年調整為「2015〇〇」,
並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重行辦理公開招標。有關該公司 103年所為政
治獻金捐贈,針對該公司與〇〇部〇〇局簽訂辦理「2014〇〇」採購
契約部分,尚未具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立法規範之影響性,
並未違反該款規定。
正 本:〇〇〇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