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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14: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與其已成年子女、二親等親屬或未成年子女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據以申請核發房租補助費,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50500223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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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駐外人員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與其已成年
     子女、二親等親屬或未成年子女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據以申請核發房租補助
     費,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或其他違法情節乙案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1  月 8  日外人給字第 10541501760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之申報義務人均屬本法第 2
       條之公職人員;其中第 5  款「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該款所稱「幕僚長」指依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幕僚長職務之
       公職人員、所稱「主管」係指依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公職
       人員,有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在所不論,有本部 97 年 9  月 8  日
       法政決字第 0971113720 號函、 97 年 10 月 21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15120  號函可資參照。是以,駐外人員如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其他各款之申報義務人,即屬本法第
       2 條所稱之公職人員。又本法第 3  條之關係人,包含公職人員之配
       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等,並無已成年子女或未成年
       子女之別,合先敘明。
          三、次按「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之房租補助費涉及具體金錢給
       付,屬本法第 4  條所稱財產上利益;復按本法第 7  條所稱「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係指利用職
       務上所掌之職權、一切與職務有關之事機或機緣及手段,以圖謀本人
       或關係人之利益而言。貴部來函所詢,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
       規定」規定,如公職人員與其已成年或未成年子女、女婿、媳婦、父
       母、兄弟姊妹等二親等以內親屬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並據以請領房屋補
       助費,恐有利益輸送而違反本法第 7  條規定之虞,惟個案是否違法
       ,仍須依具體事證綜合主客觀要件判斷之。至於公職人員如代理未成
       年子女,由其本人與未成年子女簽訂租賃契約,並容有違反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規定而生契約無效之疑義,是否得據以請領核銷
       ,請洽詢主計及審計主管機關意見辦理。
          四、又駐外人員如無租賃事實而訂定虛偽房屋租賃契約,並據以依「駐外
       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申請核發房租補助費,而涉有偽造、變造
       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詐取財物者,得依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
       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論處,附此敘明。
正    本:外交部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