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駐外人員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與其已成年
子女、二親等親屬或未成年子女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據以申請核發房租補助
費,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或其他違法情節乙案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1 月 8 日外人給字第 10541501760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之申報義務人均屬本法第 2
條之公職人員;其中第 5 款「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該款所稱「幕僚長」指依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幕僚長職務之
公職人員、所稱「主管」係指依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公職
人員,有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在所不論,有本部 97 年 9 月 8 日
法政決字第 0971113720 號函、 97 年 10 月 21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15120 號函可資參照。是以,駐外人員如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其他各款之申報義務人,即屬本法第
2 條所稱之公職人員。又本法第 3 條之關係人,包含公職人員之配
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等,並無已成年子女或未成年
子女之別,合先敘明。
三、次按「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之房租補助費涉及具體金錢給
付,屬本法第 4 條所稱財產上利益;復按本法第 7 條所稱「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係指利用職
務上所掌之職權、一切與職務有關之事機或機緣及手段,以圖謀本人
或關係人之利益而言。貴部來函所詢,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
規定」規定,如公職人員與其已成年或未成年子女、女婿、媳婦、父
母、兄弟姊妹等二親等以內親屬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並據以請領房屋補
助費,恐有利益輸送而違反本法第 7 條規定之虞,惟個案是否違法
,仍須依具體事證綜合主客觀要件判斷之。至於公職人員如代理未成
年子女,由其本人與未成年子女簽訂租賃契約,並容有違反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規定而生契約無效之疑義,是否得據以請領核銷
,請洽詢主計及審計主管機關意見辦理。
四、又駐外人員如無租賃事實而訂定虛偽房屋租賃契約,並據以依「駐外
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申請核發房租補助費,而涉有偽造、變造
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詐取財物者,得依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
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論處,附此敘明。
正 本:外交部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