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擬參選人是否為所得稅法所稱之扣繳義務人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秘書長103年5月23日秘台申肆字第1030133485號函辦理。
二、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規定,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
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又同法第89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薪資、利息、租金等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
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貴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及執行業務者。所提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
意登記參選公職之「擬參選人」,為競選活動給付雇用人員及專業講
師之酬勞,尚無所得稅法有關扣繳規定之適用,請核參。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