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秘書長長所詢有關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規定
適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102年8月27日秘台申肆字第1021832851號函。
二、查本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
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經查立法理由已敘明
係為避免與政府有巨額採購,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利用政治獻金影
響政府之決策,爰於該款予以限制,至於契約期滿,則不在限制之列
。依該款規範內容及立法意旨,有關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
約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屆滿前,自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民政司、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