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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14: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函詢新任議員於當選前所從事工作與擔任職務,與臺南市立醫院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有相關業務往來,當選後仍兼任該項工作與職務,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廉字第 10405015010 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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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貴會函詢新任議員於當選前所從事工作與擔任職務,與臺南市立醫院及臺
     南市立安南醫院有相關業務往來,當選後仍兼任該項工作與職務,是否應
     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規範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4  年 3  月 19 日南議行政字第 1040001333 號函。
          二、按本法第 9  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
       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所稱監督
       依其定義為指揮、督導、監管、視察、指正、考核等權限,而機關得
       依據事務或層級管轄規定為視察權、介入權及糾正權等;又「按本法
       第 9  條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依文義解釋及其立法原意,係指
       受該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而言,故只要依法係屬該公職人員職權所及
       監督機關,即為本法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
       均屬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辦
       理自治事項,並分設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
       表會會議,各自監督對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公所,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第 33 條、 36 條至 38 條及第 48 條
       第 2  項各定有明文」,有本部 92 年 11 月 14 日法政決字第
       0921119675  號函、 94 年 4  月 20 日法政決字第 0941103926 號
       函可資參照。
     三、政府機關於促參案件中對已簽約之民間機構之監督管理,依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 5  章之監督及管理規定為之,且
       除上開第 5  章另有規定外,並依雙方契約規定履約,故雙方權利義
       務及履約管理係以投資契約約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依促參法規定,
       將臺南市立醫院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外經營,分別與彰化秀傳紀念
       醫院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簽訂 ROT  及 BOT  委外經營契約,並
       成立履約管理小組及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以監督履約管理及營運績效
       。則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基於委託機關地位就該二間委託民間經營醫院
       所為之監督性質,進而對臺南市政府具監督權限之臺南市議會,對該
       二院所得行使之權限是否含括於本法第 9  條監督定義之範疇,因涉
       及契約雙方締約內容,應視臺南市立醫院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經
       營階段,政府機關是否具有依法規或事務權限及契約內容進行本法第
       9 條之指揮、督導、監管、視察、指正、考核等權限而定。
     四、至於貴會所詢,現任議員於擔任議員前任職於臺南市立醫院,目前仍
       兼任支薪名譽行政副院長,事涉直轄市議員兼任職務之限制,應依地
       方制度法規定為之,附此敘明。
正    本:臺南市議會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