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部函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擬申購、申租、改良利
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下稱本法)乙案,復如說明二及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1 月 21 日經營字策 10202620510 號函。
二、按行政院、財政部或國有財產署長官兼任董事、監察人之國(公)營
事業機關(構),因業務上有需要使用國有土地之情形,如確屬出於
國家建設或公益用途之目的,且交易利益依「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
解庫注意事項」規定均歸公有解繳國庫之情況下,因與本法要防止對
私人不法利益輸送之規範目的不同,可認未違反本法規定,本部 101
年 9 月 24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105017900 號函釋甚明。
三、貴部所屬台電公司因股權結構包含民股,依「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
解庫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款前段規定「資本含有民股之事業機
構,各年度應解庫盈餘,原則上按自編決算數,連同第四點未經核准
保留部分,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六個月内召開股東常會,決議應分配股
息紅利後,於七月三十一曰前完成繳庫」,雖尚與本部前開函釋意旨
未盡相符,惟具體個案仍得視各主管機關直接投資或轉投資之公民營
事業機構,其設立是否有其法令依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又該代表政
府或公股出任董事或監察人之遴聘(派、選)、管理及考核工作,是
否有訂定遴聘(派、選)、管理或考核要點,且就遴聘(派、選)程
序及行為規範等予以規定,並斟酌系爭交易行為之性質是否係配合執
行政府機關公益政策或與公務之推行密切相關等情形,綜合考量判斷
之。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