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內政部101年6月8日台內民字第1010200136號函
主 旨:有關所詢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規定期間外之捐贈處理疑義
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101年5月18日秘台申肆字第1011831873號函。
二、案内所詢各節,本部意見如次:
(一)案內受贈者是否屬本法所稱之擬參選人1節,依本法第2條第 5款規
定,擬參選人指於第12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
記參選公職之人員。案內受贈者係於本法第12條所定期間之外收受
政治獻金,尚非屬本法第2條第5款規定之「擬參選人」。
(二)本法第12條規定期間外之捐贈,得否返還捐贈者 1節,鑑於本法對
於捐贈者於本法第12條所定期間外匯入政治獻金專戶之獻金,受贈
者不予收受之處理,並無明文規定,考量受贈者既依法不予收受,
如未支用於競選活動,尚無影響選舉公平性之虞,上開捐贈得允其
返還捐贈者,至如受贈者已將該筆政治獻金辦理繳庫,基於尊重捐
贈者權益起見,宜由捐贈者向受理申報機關申請辦理該筆已繳庫款
項之返還事宜。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民政司、法規委員會
備 註:內政部107年11月7日台內民字第1070448864號函釋意旨略以:對於該等法
定期間外匯款入專戶之政治獻金,受贈者宜以返還捐贈者為原則,如無法
確認捐贈者身分致不能返還時,始以繳庫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