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秘書長所詢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同一組」擬參選人共同違反政治獻金
法規定所生裁罰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102年1月28日秘台申肆字第1021830383號函。
二、旨揭所詢事項,因事涉行政罰法之適用,經徵詢法務部102年4月19日
法律字第10203502250號書函復意見略以,按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所
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
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該等故意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行為人,其法律責任係「分別」依
其行為情節之輕重裁處。所詢疑義,應先釐清違反行政法義務之主體
及内容為何,如該義務係分別存在於每一位擬參選人,如有違反該義
務情事,主管機關自得對每一位違反義務之擬參選人分別處罰,而無
罰鍰分攤問題。至於個別擬參選人是否均應處罰,應視各該擬參選人
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之要件、責任能力等相關因素而為裁量認定。從
而,除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另有特別規定外,本件依前掲行政罰法之
規定,似無所謂「應由該同一組行為人共同負貴、共同分攤」之問題
,其有關裁處書之製作,應分別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本案建議參照
法務部意見辦理,至如個案事實及裁處之認定尚有疑義,惠請提供個
案事實等資料送部,俾憑研處。
三、檢附法務部上開函影本1份。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法務部、本部法規委員會、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