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秘書長所詢關於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擬參
選人身分之認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102年3月19日秘台申肆字第1021830909號函。
二、依本法第2條第5款規定及其立法意旨、第12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
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並非本法第2條第5款定義之擬參選人,
亦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前經本部99年10月12日台內民字第0990191574
號函復貴院有案。至本法有關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身分之認
定,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 2項有關選舉人年滿23歲,得
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
全國不分區候選人之規定,係以經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
選人之日起,認定為具有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之身分,依本
法第7條第1項第 5款規定,不得對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為
政治獻金之捐贈。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