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所詢全國性人民團體「全國聯合會」與經各地方政府設立之地方公會
兩者之關係及捐贈政治獻金如何計算總額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101年10月23日秘台申肆字第1011834056號函。
二、針對貴秘書長所詢各節,茲分復如次:
(一)按「全國聯合會」係依商業團體法或其他相關專技人員特別法(如
醫師法、律師法、技師法……)之規定,由省(市)、縣(市)級
之地方公會共同發起籌組成立。又全國聯合會雖由地方公會共同籌
組成立,惟兩者間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管轄,且其財務及會務各自
獨立;兩者之團體負責人(理事長)及其理監事,均分別由其會員
或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爰此,地方公會並非「全國聯合會」之分支
機構。
(二)鑑於「全國聯合會」與地方公會之財務及會務各自獨立,地方公會
並非「全國聯合會」之分支機構,上開團體如為政治獻金捐贈,應
視為獨立個體分別計算其捐贈總額。又地方公會所為之捐贈,政治
獻金受贈收據所列之捐贈者,自應為該地方公會,如有誤植為「全
國聯合會」情事,建議視個案事實衡諸得否以補正收據所列捐贈者
之方式處理。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社會司(中興)、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