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秘書長所詢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巨額採購
」認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99年10月21日(99)秘台申肆字第0990114093號函。
二、查本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
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立法意旨在避免與政
府有巨額採購,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利用政治獻金影響政府之
決策,與政府採購法規範達巨額採購金額,須踐行該法所定採購程序
的立法目的尚屬有別,合先敘明。
三、有關所詢複數決標採數量組合之方式,其項目標的相同,個別得標廠
商之「決標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者,是否屬本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規
定之巨額採購,鑑於該款規範對象既為「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
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為符規範意旨,應以個別廠商
之「契約金額」認定為宜,又個別廠商之「契約金額」如未達巨額採
購,應尚未具該款立法規範的影響性,基於維護捐贈者權益、公平參
與原則以及鼓勵捐贈行為公開透明等考量,尚無本法第7條第1項第 2
款巨額採購規定之適用。至為應查詢需要,並以實務上個別廠商之決
標金額因有公告可供查詢,則同意得以個別廠商之決標金額作為查詢
依據;至個案查詢時,如認有必要,亦得洽請廠商提供契約金額以為
參據。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法規委員會、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