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秘書長函為政治獻金法第18條捐贈者每年捐贈總額計算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99年12月2日(99)秘台申肆字第0991812743號函。
二、按政治獻金立法目的之一,在於避免金錢與政治權力間的不當勾稽,
故秉持「小額捐贈」原則,避免大額獻金影響民主政治的公平性,政
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爰明定個人、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對政黨、
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上限,又該 2法條有關捐贈額度之
規範,已明定「每年」捐贈總額,就對擬參選人之捐贈而言,自包括
同一年度內之各種不同選舉。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