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秘書長函為有關認定擬參選人等收受政治獻金是否已盡查詢義務及公務
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99年10月22日(99)秘台申肆字第0991811351號函。
二、有關所詢如何認定擬參選人等收受政治獻金是否已盡查詢義務一節,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4項規定,為利擬參選人等查
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同條第 1項規定,相關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
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擬參選人等得以書面請求
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擬參選人等為查證所
收受獻金,是否符合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可透過查詢相關機關建置
之網站資料,並下載查詢紀錄或出具相關機關函復查詢結果資料,以
資證明;至如在上開文件以外,如有提供其他當事人認可足資證明之
文件,請大院參酌本法第7條及第30條規定意旨本諸權責認定。
三、有關所詢公務員違反本法第 6條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媒介或妨害
政治獻金捐贈者,依本法第28條第 2項規定處以刑罰,是否排除同條
第 1項罰鍰規定之適用;另公務員有經不起訴處分等,是否即免除刑
事及行政責任一節,經徵詢法務部99年11月17日法檢字第0999049839
號函復意見略以,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揭示一事不二罰及刑罰優位原
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自不得重
複處罰之。公務員有違反本法第6條之行為,而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訴
追時,自不得同時依本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科處行政罰鍰,否則即違
反上揭行政罰法之規定。至於公務員之行為若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
、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如其行為符合本法第 6條
所定構成要件,自得依本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裁處罰鍰。本案請參照
上開意見辦理。
四、檢附法務部上開函影本乙份。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