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大院函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詢問有關政治獻金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99年7月20日(99)院台申肆字第0990109870號函。
二、有關大院函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詢問事項,本部業以99年8月5日台内
民字第09901493831號函復該局,並副知大院有案(副本該達)。
三、有關大院詢及擬參選人競選總部成立所收受之花圈、花藍、盆景、彩
球、喜幛等,是否屬政治獻金及應否記載一節,依本法第2條第1款規
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為之捐贈。
有關上開花圈、花籃等捐贈,性質如屬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僅係表達
祝賀及祝福之目的,擬參選人收受後,因未有將上開捐贈物品移作其
他用途或變賣之可能,亦未能藉以發展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
,不致發生利益輸送之疑慮,應非屬政治獻金。至如擬參選人收受上
開捐贈,因非屬政治獻金,自毋庸於政治獻金收支帳簿予以記載。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