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
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98年12月25日(98)院台申政字第0981807878號函。
二、大院所詢各節,因事涉商業會計法、公司法及所得稅法之適用,經會
商經濟部、財政部後,謹分復如次:
(一)有關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
捐贈前一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之「資產負債表」為標
準,是否牴觸本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乙節:
1、依經濟部99年1月25日經商字第09900002720號函略以,就財務會
計而言,完整之財務報表通常包括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四、業主權益變動表。五、附註。其中「資
產負債表」代表財務狀況…,有關企業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
)之靜態狀況,則資產負債表最能清晰提供該等完整資訊。」。
至於營利事業累積虧損之認定,究以商業會計法令產出之「資產
負債表」或以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所提之「資產負債
表」作為認定基準,考量實務作業需要,本部認二者皆得作為認
定參據,至如查核時認有疑義,建議得洽請營利事業提供證明或
說明資料。
2、另查,營利事業資產負債表如列有「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
」及「本期損益」 2個攔位,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依經濟部99
年2月22日經商字第09900519240號函同意本部意見認可將上開 2
襴合併計算。
(二)有關營利事業若於年度初期捐贈政治獻金,於股東會尚未辦理或未
追認撥補虧損之議案前,有無本法第7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之適用乙
節:查本部94年 1月17日召開研商政治獻金法適用疑義案會議決議
略以,「……所稱『尚未依規定彌補虧損』,按虧損彌補之議案既
應經股東會承認,應係指依公司法之規定尚未經股東會承認撥補之
虧損。」;次查,公司法第20條規定,虧損彌補需經股東同意或股
東常會承認列帳,同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
度終了後 6個月内召開。依上開規定,考量營利事業如於年度初期
進行捐贈,其前 1年度資產負債表已呈現轉虧為盈,僅因股東會尚
未召開,致未能辦理虧損彌補議案之追認議決,進而限制其不得捐
贈,似有過於嚴苛之虞,考量實務需要及合理起見,有關本法第 7
條第1項第3款所稱「尚未依規定彌補」,得以營利事業於「捐贈年
度」營利事業尚未依公司法規定,完成向股東會提出虧損彌補議案
之情形認定之。
三、檢附經濟部99年1月25日經商字第09900002720號函及99年 2月22日經
商字第09900519240號書函影本各1份。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