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大院為法務部調査局移送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資金異常交易資料,事涉
賸餘政治獻金得否任意領取疑義,移請本部卓參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101年8月15日院台申肆字第1011802554號書函。
二、大院來函所敘事項,本部已錄案參考;另有關來函說明三後段所敘「
惟擬參選人任意大額提領,如另作投資或營利,於申報會計報告書前
回存,雖符規定」1節,查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明定擬參選人收受
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捐贈
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等用途使用。依上開規定,有關擬參選人領取
之賸餘政治獻金,其支用之用途,應以上開法條所列之用途為限,尚
不得移作投資或營利之用,併請參考。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