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自擇房屋一戶供自用毋庸強制信託及著作權如何申報一案,
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大院秘書長 101 年 10 月 17 日秘台申參字第 1011834006 號
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應信託財產
之公職人員,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應予信託,但自擇
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不在此限。前開規定意旨既允許應信託
財產之公職人員得自擇一戶房屋及其基地免予信託,則其若確有自用
之事實,僅需房屋或基地其中之一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
該房屋或基地即可免予信託。
三、另無形資產目前實務上多採用以開發或取得成本為基礎之成本法、以
市場上相同或類似交易價格為基礎之市場法及以未來預期收入之折現
為基礎之收益法等三種方法進行評價。著作權亦屬無形資產之一種,
尚無公開管道可取得具參考性之市場價格,故其客觀價值之認定有其
難度,相關評價準則尚在發展中,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1 年 1
1 月 5 日智法字第 10100091070 號函復意旨可參(附件 2)。故
為便利申報人進行申報起見,可建議其自行參酌前述評價方法,認定
其著作權之價值是否逾新臺幣 20 萬元,而決定申報與否。如申報人
欲申報是類權利,則於「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
產」欄位內敘明著作名稱、件數、所有人及其認定之價額即可。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