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有關「新設立」營利事業之累積虧損認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97年4月14日(97)秘台申政字第0971802358號函。
二、查針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 3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
利事業如何認定疑義,本部前以94年2月16日台内民字第09400609312
號函釋略以,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應以營利事業前 1年度財務報表
為準。所詢「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其認定時點為何乙節,因新設立
之營利事業,其設立當年度之損益尚未結轉,故尚未有「累積虧損」
發生,至次年度該營利事業有無累積虧損之認定,參酌上開函釋,應
以其前1年度財務報表為準。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