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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04: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大院函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適用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11305001250號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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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大院函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
     書第 1  款適用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 113  年 2  月 5  日院台申貳字第 1131830159 號函。
     二、按本法立法目的係在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此與政府採
       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
       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二者制度迥然不同,先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立法理由略以:「依政府採購
       法經由公告程序進行之採購(包含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經公告辦
       理之限制性招標),有嚴格之程序可資遵循,較無牴觸本法立法精神
       之虞;若該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者,
       即原有採購之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其後續擴充之採購本質亦應屬原採購案經公告程序辦理,亦應不在禁
       止之列,而需依第二項規定主動揭露公開」同條第 2  項之立法理由
       略以:「有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揭露,以及機關團體主動公開
       身分關係之規定,法務部應督促其他涉及交易或補助之主管機關設計
       或整併簡化有關前開揭露與公開之方式,俾達成公開透明與防杜利益
       輸送之立法目的」。是以,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允許交易
       行為之前提,係以遵循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公告程序,並輔以交易行
       為前應主動於投標文件表明其身分關係,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
       應主動公開等防弊措施,方符司法院釋字第 716  號解釋「於交易過
       程中已行公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之意旨。
          四、綜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禁止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團體為交易行為,於機關團體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情形,仍
       須符合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限於以公告程序辦理之
       採購,始為適法。至於該採購案是否屬原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及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不經公告程
       序之限制性招標,尚非判斷是否符合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之要件。又具體個案,仍請參酌上開說明審認之,併予敘明。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