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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文管理要點
民國 90 年 05 月 31 日

一  監察院為統一公文處理流程,確定責任,及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公文,含一般公文及人民書狀,其處理原則如左:
 (一) 一般公文之處理,除依本要點所規定外,並參照行政院訂定「文書
      處理手冊」之規定。
 (二) 人民書狀之處理,除依本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及「業務
      管制考核實施要點」等規定外,悉照本要點之規定。

三  總收文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總收文人員收到公文,應先行點收、拆封、貼條碼及分文。
 (二) 將公文之總收文號碼、收文日期及時間、來文機關 (者) 、來文日
      期、來文字號、主旨、類別、文別、速別、密等及承辦單位等資料
      ,輸入電腦;但人民書狀得僅輸入總收文號碼、來文者、收文日期
      及時間等資料。
 (三) 總收文人員對於急件及重要文件,應隨收隨送承辦單位;普通文件
      ,每隔二小時彙送一次,每日下班前一小時收到之文件,應於當日
      完成總收文作業,分送承辦單位。
 (四) 列印送件清單,連同公文,逕送各承辦單位點收。
 (五) 受文者如為各單位或個人者,應逕送相關單位或人員處理或放置於
      單位信箱。

四  承辦單位收發公文,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各單位登記桌點收總收文處所送來公文,並在送件清單上簽收,再
      將總收文號碼輸入電腦確認,由電腦登記收件日期及時間。
 (二) 受文者為各單位之公文,應由登記桌點收、拆封、貼條碼,並將單
      位收文號碼、收文日期及時間、來文機關 (者) 、來文日期、來文
      字號、主旨、文別、速別等資料,輸入電腦。
 (三) 將承辦人員姓名輸入電腦,並列印承辦清單,送承辦人員簽收。
 (四) 經電腦簽收不屬本單位承辦之公文,各單位登記桌應列印移文清單
      ,送總收文處簽收處理。
 (五) 人民書狀點收後,應將承辦人員姓名輸入電腦,列印承辦清單,由
      承辦人員簽收後,依人民書狀處理程序處理。
 (六) 承辦人員收到公文,應立即辦理,如有請假或出差時,應妥覓職務
      代理人代為處理。
 (七) 公文未能依限辦結時,承辦人員應填展期單,簽報單位主管人員或
      副秘書長以上長官,依權責核批後,由登記桌將展期截止日期,輸
      入電腦,並將展期單送研考單位繼續列管。
 (八) 簽、創稿、交辦、會議決議辦理或其他重要之公文,於送陳或送會
      前,由承辦單位登記桌貼條碼,並將基本資料及承辦人員姓名,輸
      入電腦。
 (九) 同一公文如有二個以上之收文號碼時,承辦人員應註明發文時採用
      之收文號碼;或同一收文號碼需發出二件以上公文時,除一件以總
      收文號碼為發文號碼外,其餘以創稿處理;各單位登記桌應將發文
      字號、發文主旨、受文機關及註記退回主稿單位等發文基本資料,
      輸入電腦。
 (十) 公文送繕或歸檔時,應列印送繕清單或歸檔清單,連同公文分送文
      書單位或檔案單位簽收。

五  送會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送會公文,應由承辦單位將會簽單位、會簽日期及時間,輸入電腦
      ,並列印送會清單,送所會單位簽收。
 (二) 收到送會公文,應由各單位登記桌點收,將承辦人員姓名,輸入電
      腦,並列印承辦清單,送承辦人員簽收。
 (三) 對會簽公文,應儘速處理,如仍有待會之單位,應依照本要點第五
      點第 (一) 項送會公文之程序處理;如需陳核,應照陳核公文之程
      序處理;如已會辦完畢,應列印送件清單,送回承辦單位。

六  核判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各單位陳核公文或文稿,以送件清單送副秘書長室或委員辦公室簽
      收,並由簽收人將總收文號碼、收件日期及時間,輸入電腦。
 (二) 公文或文稿經核批後,由副秘書長室或委員辦公室列印送件清單,
      送承辦單位登記桌簽收。
 (三) 公文或文稿經核批後,退回承辦單位時,承辦單位登記桌應再送單
      位主管人員覆閱並送承辦人員閱後,再行送繕或歸檔或由承辦人員
      留待續辦;如須留待續辦時,應加蓋「發文後退回主稿單位」戳記
      ,並通知檔案管理單位。
 (四) 公文或文稿需送繕發文者,各單位登記桌於收到經核批之公文或文
      稿後,應即將發文基本資料,輸入電腦。
 (五) 各單位登記桌於主管人員覆閱及承辦人員閱後,即應辦理送繕或歸
      檔,並將結案日期輸入電腦,列印結案清單送研考單位,歸檔清單
      送檔案管理單位。
 (六) 本院一般行政公文經核批或存查者,以核批日期為結案日期。本院
      各委員會簽辦提委員會會議之案件,經召集人核批者,得以核批日
      期為結案日期。

七  總發文程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公文均以總收文號碼或承辦人員指定之總收文號碼為發文號碼。
 (二) 公文用印時,應核對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
 (三) 總發文人員收到送發之公文,應先行點收,再行裝封及繕寫信封,
      並列印送件清單,逕送受文機關。
 (四) 總發文人員應依公文速別,儘速完成發文作業,其完成發文程序之
      公文,應每日列印發文清單。
 (五) 公文發出後,除經註明退回承辦人員者外,應於一週內列印歸檔清
      單,送檔案管理單位簽收。

八  公文以電子文件處理者,除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辦理外,得視需要,
    另訂處理原則。

九  承辦單位稽催公文,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依行政院所訂定「文書處理手冊」第八十
      點及第八十一點規定辦理。
 (二) 總收文人員每週應列印總收文逾時分送清單,送單位主管人員核閱
      。總發文人員每週應列印逾期歸檔清單,送單位主管人員核閱。
 (三) 各單位登記桌,應於每日上班後,列印待辦公文清單,送單位主管
      人員核閱。每週列印逾期待辦清單,報由單位主管人員催辦。
 (四) 送會公文單位之登記桌,應隨時查詢送會公文之流向,並注意逾期
      之稽催。
 (五) 各單位接獲逾期公文催辦通知時,應迅速查明辦理,承辦人員並應
      立即於通知單內,填明處理情形,並層經科長及單位主管人員簽章
      後,送還研考單位。
 (六) 未辦結之公文,經二次稽催,如無正當理由仍未辦結者,得由各單
      位主管人員簽請議處承辦人員。

十  研考單位稽催公文,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定期列印逾期公文催辦通知,分送相關單位限期處理,同一案件
        經二次催辦未答覆,亦未處理者,得簽請議處。
   (二) 每月統計各單位公文處理時效,計算平均使用日數,報奉核定後
        ,分送各單位參考改進。

十一  各項作業應於電腦輸入總收文號碼時,以條碼方式處理,並經由資
      訊系統登記收件時間。

十二  各項清單,於簽收後應由各單位保存,以備查考。

十三  本要點報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