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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注意事項
民國 61 年 10 月 24 日

一、本注意事項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院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之類別如左:
(一)咨:蓋院印及院長職章。
(二)函、令:蓋院長職銜簽名章。
(三)公布令、公告、派令、任命令、聘書、獎狀、考績通知書、證明書
      等蓋院印並蓋院長職銜簽名單。
(四)以秘書長名義行文之公文,蓋秘書長印,以秘書處名義行文,屬於
      一般事務性質之通知,聯繫及洽辦事項,蓋秘書處條戳。
(五)本院委員各種證明文件蓋院印,職員任職證明,或其他請求證明身
      份之文件,蓋秘書長印,並蓋秘書長職銜簽名章,或僅蓋秘書長印
      。
(六)本院內部各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所處理之一般事務有所洽
      辦、聯繫、通知等,蓋各該單位會、處、組、室、科章。

三、蓋用印信之公文,原稿同時加蓋印信,公文在兩頁以上者,並應於騎
    縫處蓋騎縫章。

四、會銜公文,蓋院印或秘書長印,但其他機關不蓋印信已蓋章戳時,本
    院配合同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