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與媒體互動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處理與媒體互動,以正確傳播本院動
    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綜合規劃室為執行主責單位。

三、為期本院與媒體間之良性互動,得持續舉辦與媒體茶敘。

四、本院主動發布新聞之管道如下:
(一)本院秘書長為本院發言人。
(二)鑑以監察權為監察委員所專有,各委員會事務由各該委員會召集人
      發言;彈劾案、糾舉案、糾正案由各該提案委員發言;經決議公布
      之重大調查案件由各該調查委員發言。

五、發言可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接受媒體採訪或由當事人撰寫文稿
    登載報刊為之。

六、本院之相關文件上網公布時,得製作標題及節要,或配合圖片、表格
    以增益傳播效果。

七、當媒體對本院之報導或評論,與事實嚴重出入或惡意毀損本院形象時
    ,得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儘速召集相關單位(人員),研商處理
    。

八、第七點之處理方式包括:
(一)由本院或當事人去函要求更正。
(二)由本院或當事人召開記者會說明事實或澄清錯誤評論。
(三)由本院移請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評議。
(四)其他適當處理辦法。

九、本院舉辦媒體茶敘、新聞發布與更正,得制訂標準作業程序,以為依
    循。

十、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