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與媒體互動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讓外界瞭解本院職權行使情況,妥善處理
    與媒體互動,適時發布新聞以正確傳播本院動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得適時舉辦媒體茶敘或餐敘,並提供有關本院重要職權行使之新
    聞資料,以讓外界瞭解監察權行使情況,促進本院與媒體間之良性互
    動。

三、本院主動發布新聞之管道如下:
(一)本院秘書長為本院發言人。
(二)鑑以監察權為監察委員所專有,各委員會事務由各該委員會召集人
      發言;彈劾案、糾舉案、糾正案由各該提案委員發言;經決議公布
      之重大調查案件由各該調查委員發言。

四、本院監察職權行使,新聞發布參考原則如下:
(一)調查案件成立時,屬委員自動調查案件,由本院監察業務處即時請
      示調查委員是否對外發言或發布新聞稿。其他因輪派或院會、各委
      員會推派案件等,調查委員得視情況對外說明或發布新聞稿。
(二)調查過程中,調查案件之內容,有關詢問對象、詢問時間、詢問地
      點、詢問內容、調查情形、調查所得、調查意見,提案糾舉、彈劾
      、糾正否,機關或人員有無違失等,於調查中,不宜宣洩。惟調查
      委員仍得視情形,就調查案件案由、進度等,適時對外說明或發布
      新聞稿。
(三)調查成果之新聞發布,彈劾及糾舉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由提案委
      員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糾正案及委員會決議通過公布之重大
      調查報告,由提案委員對外發言或發布新聞稿。
(四)糾正案及調查報告促請行政機關或人員改善情形,獲重大成果時,
      調查委員得對外說明或發布新聞稿。
(五)各委員會事務由各該委員會召集人發言或發布新聞稿;監察院各項
      行政事務,由本院發言人秘書長或發言人指派相關主管人員,對外
      發言或發布新聞稿。

五、發言得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接受媒體採訪或由當事人撰寫文稿
    登載報刊為之。

六、本院之相關文件上網公布時,得製作標題及節要,或配合圖片、表格
    ,以增益傳播效果。

七、當媒體對本院之報導或評論,與事實有所出入或傷害本院形象時,得
    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儘速召集相關單位(人員),研商處理。

八、前點之處理方式包括:
(一)由本院或當事人去函要求更正。
(二)由本院或當事人召開記者會說明事實或澄清錯誤評論。
(三)由本院移請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評議。
(四)其他適當處理辦法。

九、除以上新聞發布參考原則及相關記者會、媒體茶敘或餐敘外,委員或
    本院發言人認有必要時,仍得視情況對外發言或發布新聞稿。

十、本院舉辦媒體茶敘、新聞發布與更正,得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為依
    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