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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施政計畫及工作計畫編訂要點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編訂施政計畫及工作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計畫之定義如下:
(一)中程施政計畫:依據本院中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為四年之綜合策
      略計畫。
(二)年度施政計畫:依據中程施政計畫並配合年度施政重點及預期績效
      ,訂定之計畫。
(三)年度工作計畫:依據年度施政計畫及年度法定預算,訂定之計畫。

三、本院各單位之施政計畫及工作計畫,由各主辦單位負責擬訂,綜合規
    劃室負責協調及彙辦。

四、本院中程施政計畫之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應進行內外環境、優先發展需要及課題評析,依國家整體及
      前瞻發展需要,選定中程施政目標,進行中程發展策略規劃,據以
      選擇中程施政重點,進行中程計畫內容之規劃,並配合國家中程財
      政目標及可用資源,妥為規劃中程經費需求,據以編訂中程施政計
      畫。
(二)中程施政計畫內容如下:
      1.環境情勢分析及優先發展課題。
      2.現有策略、計畫執行成效及資源分配檢討。
      3.中程發展目標及策略。
      4.中程施政計畫內容摘要。
      5.中程施政計畫經費總需求表。
      6.中程施政計畫關聯表。
(三)中程施政計畫編訂程序如下:
      1.中程施政計畫每四年編訂一次,各單位應於中程施政計畫期滿當
        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訂下期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其中經費部分先
        送會計室彙整後,送綜合規劃室彙辦。
      2.綜合規劃室編訂本院中程施政計畫草案,陳報院長核定後實施,
        並送行政院備查。

五、本院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施政計畫應依據中程施政計畫及因應法律暨義務需要編訂。
(二)施政計畫,應包括下列三部分:
      1.施政重點。
      2.預期績效。
      3.年度預算應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三)年度施政重點之編訂,應包括下列事項:
      1.經核定之重要工作事項。
      2.院長指示事項。
      3.院會及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決議與委員建議事項。
      4.各單位計畫辦理之重要工作事項。
(四)年度施政計畫編訂程序如下:
      1.本院各單位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擬訂下年度之年度施政計畫
        草案,送綜合規劃室彙辦。
      2.綜合規劃室彙編本院施政重點及預期績效,陳報院長核定後實施
        ,並由會計室據以編製下年度概算。

六、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工作計畫應依據施政計畫編訂。
(二)年度工作計畫編訂程序如下:
      1.各單位應依據年度施政計畫及年度法定預算,擬訂年度工作計畫
        ,於每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六日前,送綜合規劃室彙辦。
      2.各單位擬訂之年度工作計畫,應與年度預算相互配合。
      3.綜合規劃室編訂本院年度工作計畫,陳報院長核定後,配合預算
        執行。
      4.各單位年度工作計畫之編訂格式,如附件一。
(三)各單位於編訂年度工作計畫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1.計畫內容不得與現行法令及本院年度施政計畫相牴觸。
      2.計畫內容不得超出職掌之範圍。
      3.為使國家資源有效分配,應切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對原有計畫
        與所擬新增計畫,應縝密檢討,排列優先順序。
(四)各單位年度工作計畫奉核定後,應依本院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要點,
      列管考核,定期檢討其實施績效,辦理獎懲。

七、本要點報奉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