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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預算規劃與執行小組組織簡則
民國 83 年 10 月 11 日

第 1 條
監察院預算規劃與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依據本院第二屆第二十二
次會議之決議組織之。

第 2 條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本院院會推選委員擔任之,任期一年。如有過半數
出缺時,補推選之。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互推之。

第 4 條
本小組就左列事項對本院院會負責:
一  對本院年度概算之規劃與編製提供意見。
二  對本院預算之執行提供意見。

第 5 條
本院預算之執行,由秘書處按月向本小組提出報告。
本小組工作執行情形,得適時向院會提出報告。

第 6 條
本小組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本小組會議時,得邀請各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本院委員得列席本小組會議。

第 7 條
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就本院職員中調兼之。

第 8 條
本簡則經本院院會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