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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民國 67 年 01 月 06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院處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程辦理。

     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
第 3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4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協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第 5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監察法令之研究,撰擬,與審核事項。
二、關於本院法規之研究,整理,與編纂事項。
三、關於本院所屬機關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等審核事項。
四、關於重要法律案件之簽辦,研究,與調查事項。
五、關於人民書狀及行查案件等有關法令問題之研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院置主任參事一人,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負參事室工作分配與聯絡之責。
參事室配置人員,由秘書處調用之。

第 6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辦理文稿之核擬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調查專員承長官之命,辦理專案調查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稽核承長官之命,辦理財務稽核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編纂承長官之命,辦理本院實錄之編撰及其他交辦有關事項,並由編審輔助辦理之。
本院置總編纂一人,由院長就編纂中指派之,負編纂工作分配與聯絡之責。

第 10 條
本院秘書處設左列各組室:
一、秘書室
二、第一組
三、第二組
四、第三組
五、第四組
六、第五組
七、審閱室
八、速記室
九、檢核室
十、公共關係室

第 11 條
各組室各置主任一人,速記室置速記長一人,分別承長官之命,主管各該組室事務。

第 12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一般文稿之核閱事項。
二、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人民書狀及各機關來文之登記承轉事項。
四、關於本院各單位文稿之承轉與分配事項。
五、關於各單位工作之聯繫與協調事項。
六、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第一組置左列各科,其職掌如左:
糾彈科:
一、關於彈劾案、糾舉案、糾正案之移送、催辦及有關復文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監試案通知等文件之撰擬,及監試報告之登記、承轉事項。
三、關於彈劾案、糾舉案、糾正案辦理進度之檢查及有關表報之編製事項。
調查科:
一、關於專案調查、巡迴監察、以及有關案件之通知,文件撰擬事項。
二、關於專案調查、巡迴監察、以及有關案件等報告文件之登記、承轉事項。
三、關於專案調查、巡迴監察等工作表報之整理、編製事項。
四、關於巡迴監察委員會議之紀錄事項。

第 14 條
第二組置左列各科,其職掌如左:
議事科:
一、關於院會開會日期之簽報及通知事項。
二、關於議案之登記、整理、保管及有關資料之搜集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整理及分送事項。
四、關於院會、全院委員談話會、及有關審查會之紀錄及其整理、分送事項。
五、關於決議案之處理,及有關工作報表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會場議事事務之辦理,及各項會議之聯絡事項。
七、關於會場出入證之印製、簽發事項。
八、關於法制案文稿之編擬,法規之校印及審議總決算案文稿之撰擬事項。
九、關於本院附屬機關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會議紀錄之承轉事項。
公報科:
一、關於公報稿件之搜集、登記事項。
二、關於公報稿件之報審、編輯、校對事項。
三、關於公報之發行、保管、裝訂事項。

第 15 條
第三組置左列各科,其職掌如左:
文書科: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
二、關於典禮及員工集會之籌備事項。
三、關於本院工作會報、月會以及全體職員集會之會議紀錄事項。
四、關於本院各委員會及附屬機關交代有關事項。
五、其他不屬於本院各單位主管之文書業務事項。
印電科:
一、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電報之收發、翻譯及密電本編製、保管事項。
檔案科:
一、關於檔案之統一集中管理事項。
二、關於檔案之登記、編目、製卡、索引編製事項。
三、關於檔案保管及調閱事項。

第 16 條
第四組置左列各科,其職掌如左:
圖書資料科:
一、關於圖書資料之採集事項。
二、關於圖書資料之登記、編目、製卡、及索引編製等事項。
三、關於圖書資料之保管及出納等事項。
實錄編輯科;
一、關於實錄資料之蒐集、整理、與登記事項。
二、關於實錄文稿之編輯、校對事項。
三、關於實錄之裝訂、保管及調閱事項。

第 17 條
第五組置左列各科,其職掌如左:
總務科:
一、關於公用物品之採購、點驗、修繕、保管、佈置等事項。
二、關於房舍、公產之保管、修繕、清潔及環境衛生事項。
三、關於員工膳宿管理事項。
四、關於工役之管理、訓練事項。
五、關於警衛、消防事項。
六、關於公款出納及現金保管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本院各單位之庶務事項。
福利科:
一、關於員工實物配給及代金分發事項。
二、關於交通車輛管理事項。
三、關於員工醫藥、衛生事項。
四、關於員工福利事項。

第 18 條
審閱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人民書狀之登記、承轉、批示、批答之撰擬事項。
二、關於人民書狀處理情形報告表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調查報告、行查復文之登記、承辦及整理事項。
四、關於彈劾案、糾舉案審查會之輪值表、開會通知、紀錄、審查決定報告書之編擬、整
    理、登記及承轉事項。
五、關於糾彈案件承辦機關復文及答辯書之核議、通知、承辦事項。

第 19 條
速記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院會速記事項。
二、關於月會速記事項。
三、關於特約講演之速記事項。
四、關於委員談話會等重要集會及重要案件調查、詢問速記事項。

第 20 條
檢核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處理之檢核事項。
二、關於檔案管理之檢核事項。
三、關於出納管理之檢核事項。
四、關於財產管理之檢核事項。
五、關於物品管理之檢核事項。
六、關於其他有關業務檢核事項。

第 21 條
公共關係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院新聞稿件之撰擬及發佈事項。
二、關於本院各委員會新聞稿件之彙編、簽核、及發佈事項。
三、關於新聞記者之接待及交辦聯絡事項。
四、關於外賓及僑胞之接待與交際聯絡事項。
五、關於本院與各有關機關之交際聯絡事項。
六、關於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七、關於採訪證及旁聽證之印製簽發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本院會計處置左列各科:
一、歲計科。
二、會計科。

第 23 條
會計長承長官之命,依照會計法令之規定,綜理本會計業務,各科各置科長一人,主管各
該科業務。

第 24 條
歲計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概算及分配預算之編製事項。
二、關於籌劃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預算依法流用之登記事項。
四、關於辦理追加預算事項。
五、關於投標、比價、驗收及參加監視等事項。
六、關於委員、職員薪俸表冊之編製、核計及登記事項。
七、關於本院所屬機關歲計業務之審核、督導事項。

第 25 條
會計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計制度之設計事項。
二、關於製具記帳憑證事項。
三、關於帳目登記事項。
四、關於原始憑證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編造會計報告事項。
六、關於本院所屬機關會計業務之審核、督導事項。

第 26 條
統計室主任承長官之命,依照統計法令之規定,處理統計事務,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彈劾案、糾舉案、糾正案及案件調查等業務統計事項。
二、關於各項會議統計事項。
三、關於人事統計事項。
四、關於財務統計事項。
五、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各項統計圖表之繪製,統計報告及統計文件之編纂等事項。
七、關於本院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審核、督導事項。

第 27 條
人事室主任承長官之命,依照人事法令之規定,處理人事事務,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有關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管理之建議與改進事項。
二、關於職員級俸、褒獎、撫恤、保險、退休之簽擬,及送請銓敘案件之查催與核辦事項
    。
三、關於職員考績、考成之籌辦與任免、遷調、獎懲、差假、勤惰及其他有關人事之登記
    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及員工進修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本院所屬各機關有關人事案件之依法核辦及人事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搜集、編卡、保管事項。
七、關於監察委員之報到及監察證之填發、登記事項。
八、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28 條
本院各室科得分股辦事,股各置股長一人,承室主任或科長之命,分掌各該股事務。

     第三章  工作會報
第 29 條
本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之。

第 30 條
工作會報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秘書長。
二、主任秘書。
三、主任參事。
四、秘書處各組室主任。
五、調查專員一人。
六、秘書處各科科長。
七、各委員會主任秘書。
八、會計長。
九、會計處各科科長。
十、統計室主任。
十一、人事室主任。
工作會報於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31 條
工作會報之範圍如左: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之聯繫、檢討、與改進。
三、各主管人員建議事項。

第 32 條
工作會報決定事項,由秘書長督導各有關單位分別執行之,其關係重大者,應先報請院長
核定。

     第四章  文書處理
          第一節  普通文書處理
第 33 條
收入文件由收發人員拆閱、摘由、登記後,送由秘書處分配,其關係重要及有時間性者,
應提前呈送。

第 34 條
重要來文應由主管人員呈請院長或秘書長批示後,再行擬稿,普通文件先行擬辦再呈送核
定。但除機密文件文面批明院長親啟者外,在呈送時必須由各該主管人員詳細簽註意見。
如有關涉本案之重要法令或案件,並須檢附備核。

第 35 條
撰擬各項文稿,須由擬稿者蓋章或簽字,並註明時間。

第 36 條
各處組室科所擬稿件,層送秘書長核呈院長判行。各委員會所擬稿件,須由本院名義行之
者,由會送經秘書長轉呈院長判行,其以委員會名義行之者,則由各委員會召集人判行。

第 37 條
文件事涉兩會處科室以上者,須會同擬稿,並於稿面右下角,註明主辦單位。

第 38 條
發繕稿件須立即繕寫,並須詳細校對。繕寫及校對人員均須在稿面上蓋章或簽名,並註明
時間。

第 39 條
文件繕校畢,送由監印人員驗對後蓋章,由蓋印人員蓋章,並註明時間。

第 40 條
經過用印蓋章文件,由監印人員登記後,連同原稿送由收發人員封發,並註明時間。

第 41 條
文件繕發後,應由收發人員將原稿連同來文交原承辦單位,轉送檔案人員歸檔。

第 42 條
文件歸檔後如須檢閱時,應填調卷單調取,歸還時再將原單收回。

第 43 條
歸檔後之機密文件,非得秘書長許可,不得調閱。

第 44 條
秘書處、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之對外行文,另行規定之。

          第二節  人民書狀及糾彈文件處理
第 45 條
人民書狀及糾彈文件之處理,除依本規程第四章第一節之規定處理外,並依本節之規定處
理之。

第 46 條
本院收到人民書狀.由收發人員登記,送由審閱室連同收文登記簿,送請到值委員循序核
閱。其當日未及核閱者,遞移次日到值委員處理之。
呈訴有案或有連帶性之人民書狀,應由審閱室人員簽註處理經過,以供核閱之參考,其無
新事實者,不送新值日委員,應簽送原批辦委員處理。

第 47 條
委員核閱人民書狀批調查者,由委員依籤定席次輪流擔任,或由院派職員擔任之。其屬於
糾正案之人民書狀,應請批送有關委員會處理之。

第 48 條
凡經到值委員批查或委員會決議派查之人民書狀於結案後,由院予以批答,但匿名或地址
不詳者,不在此限。
人民書狀所訴事項不在本院職權範圍者,應請核閱委員或由委員會註明不受理之事由,通
知具訴人,並發還原件。
人民書狀所訴事項,經調查屬實,成立糾彈案件並決定公布者,於送出時即通知具訴人。

第 49 條
人民書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受理,但應簽明,提供到值委員參考。
一、被控訴人非公務人員者。
二、控訴事由無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情事者。
三、匿名揭帖、傳單、宣言、內容空泛者。
四、控訴事由不屬本院職權範圍者。

第 50 條
委員調查案件報告,經調查委員會同原批辦委員決定提議彈劾案或糾舉案者,送調查委員
會同原批辦委員,或送調查委員或送原批辦委員單獨提議,職員調查案件報告,委託各機
關調查之查復文件,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送請監察
院審查案件,審計部依審計法第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呈請懲戒案件,經原批辦委
員決定提議彈劾案或糾舉案者,送原批辦委員提議。
各委員會決議調查案件之報告,或委託各機關調查之查復文件,經各委員會決議提糾正案
者,得由各委員會召集人指定各該委員會職員撰擬案文,經各委員會決議提出之。

第 51 條
彈劾案或糾舉案送出後,各有關機關答復文件到院,送請原提案委員核議,原提案委員在
二人以上時,由提案第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決定之。

第 52 條
委員核閱文件,其有涉及法令解釋或專門問題者,得批請秘書處交參事或專門人員簽註意
見。

第 53 條
本院因調查案件,向各機關團體調閱之檔案文件,用畢時應即歸還。

第 54 條
關於行查案件,應將訴狀抄送行查機關,原件存院備查。

第 55 條
本院送達糾彈案件,其附件以抄送副本為原則。

          第三節  文件保密
第 56 條
本院收入文件,由秘書長擬定專人拆封。如屬機密文件逕送秘書長拆閱,擬定專人編號、
摘由、登記,送交有關科室會指定專人辦理,並專檔保管,俟機密時效消失後,按照普通
文件補辦手續。

第 57 條
本院所屬各單位傳遞機要文件,必須密封或由承辦人員親自傳遞。

第 58 條
機密文件以抄寫一份為原則,但必須複繕時,應將超印份數及底紙由秘書長指定專人監督
焚燬。

第 59 條
機密文件一經送達承辦單位,即由該承辦單位負責保管與保密。

第 60 條
一份以上之機密文件,應由承辦單位編號登記,送交收件人員簽領,收件人員應負保密責
任,如不願保存者,應即交還原承辦單位,並於登記簿上註明之。

第 61 條
本院未經公佈或未成立之糾彈案件均為機密文件,對外不得宣洩,承辦人員應負保密責任


第 62 條
文件在進行中,其有關文件、卷宗並經原批辦委員之書面同意,不得調閱。

第 63 條
本院機密文件如有宣洩時,應依法查究責任。

     第五章  服務要則
第 64 條
本院職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服務之一切法令。

第 65 條
本院職員應按時辦公,並在簽到簿上簽名。

第 66 條
各級職員承辦文件,須隨到隨辦,不得延擱,其因故逾延者,應於事前聲明理由,經其主
管裁可,方得解除其責任,其他辦理事務之時間限制並應參照辦理。

第 67 條
定期應辦事項,主管人員須依限辦理。

第 68 條
職員請假,須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及本院職員請假補充辦法辦理。本院職員請假補充辦法
另定之。

第 69 條
在辦公時間,除因公外,不得在辦公室內接見賓客。

第 70 條
每日下午下班後,應由職員值夜,遇例假日並須值日。
其值夜、值日之時間臨時定之。

第 71 條
例假日或辦公時間外有緊要事件時,得由秘書長或主管人員召集該部份人員到院辦公。

     第六章  附則
第 72 條

本院檔案管理規則、圖書資料管理規則、事務處理規則及業務檢核辦法,由秘書長擬訂,
提報院會核定之。

第 73 條
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