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院處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程辦理。
第 3 條
本院職員非經國家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並自本院組織法及各委員會組
織法修正施行後,除委員助理外,不得再進用約聘僱人員。已經進用之約
聘僱人員視情形於契約屆滿時不予續聘 (僱) 。
第 4 條
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非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 經監察調查人員特種考試或高等考試監察調查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及格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經本院公開甄選合格者
。
第 5 條
低職等權理高職等職務者,不得跨越官等,其已跨越官等者,回復原職等
。
第 6 條
主管職務加給應依法支領,不得虛設主管名義支領加給。
第 7 條
首長於到任時,其機要人員,應就本院職員中優先遴用。如必須任用未具
任用資格者,須隨首長同進退。
第 8 條
各委員會及各單位之主管,不得以其他職稱人員兼任。
第 9 條
各委員會及各單位之員額編制,由院長視業務繁簡核定之。
第 10 條
委員助理由委員推荐,由本院依規定聘用,辦理委員機要業務,不得兼辦
其他業務。
第 二 章 編制及職掌
第 11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12 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第 13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掌握左列事項:
一 關於本院業務有關法規、命令之研究、撰擬及審核事項。
二 關於行使監察權時發生法令疑義之研議事項。
三 關於本院所屬機關及單位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審核事項。
四 重要文稿之審核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配置於參事辦公室人員,由本院職員調派之。
第 14 條
本院設左列各處室:
一 監察業務處。
二 監察調查處
三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四 秘書處。
五 綜合規劃室。
六 資訊室。
七 會計室。
八 統計室。
九 人事室。
十 政風室。
第 15 條
各處置處長、副處長各一人,處長承長官之命,主管各處事務,副處長協
助處長處理該處事務。
各室置主任一人,承長官之命,主管各室事務。
各處、室設組或科分別辦事,各置組長或科長一人,分掌各組、科事務。
第 16 條
監察業務處設左列各組及陳情受理中心;其職掌如左:
一 第一組:
(一) 關於人民書狀之登記鍵入及處理表報之編製事項。
(二) 關於人民書狀之查核及處理情形查詢服務事項。
(三) 關於委員值日表之編製事項。
(四) 關於調查報告之登記、承轉及表報之編製等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二 第二組:
(一) 關於人民書狀之審閱、處理及函復事項。
(二) 關於各機關移送查辦案件之簽處事項。
(三) 關於涉及重大違失事件之傳單、啟事或新聞報導之簽處事項。
(四) 關於委託調查案件之處理及答復等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三 第三組:
(一) 關於彈劾案、糾舉案之審查、移送、復函處理、進度檢查及有關表
報之編製等事項。
(二) 關於監試案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地方機關巡察有關事項。
(四)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四 陳情受理中心:
(一) 關於人民到院陳情案件之受理事項。
(二) 關於承值日委員之命與到院陳情人接談事項。
(三) 關於值日委員接見陳情人之連絡、協助及記錄事項。
(四) 關於陳情案件之查詢及說明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監察調查處設左列各組;其職掌如左:
一 第一組:
(一) 關於內政及少數民族等案件之調查事項。
(二) 關於本處之綜合業務事項。
(三) 其他交辦事項。
二 第二組:
(一) 關於司法、獄政、警政、消防及財產申報等案件之調查事項。
(二) 其他交辦事項。
三 第三組:
(一) 關於財政及經濟等案件之調查事項。
(二) 其他交辦事項。
四 第四組:
(一) 關於交通及採購等案件之調查事項。
(二) 其他交辦事項。
五 第五組:
(一) 關於外交、僑政、國防、情報、教育及文化等案件之調查事項。
(二)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8 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設左列各組;其職掌如左:
一 第一組:
(一) 關於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更正及補正事項。
(二) 關於受理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管理申報事項。
(三) 關於受理中央及省、市民意代表之助理人員、服務處所、交通車輛
之經費來源明細表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二 第二組:
(一)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應行補正之通知事項。
(三)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管理申報資料之審核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三 第三組:
(一)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查詢事項。
(二)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受查詢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拒絕說
明或為虛偽說明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對財產申報資料有無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使用
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四 第四組:
(一)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處罰鍰及公告姓名等事項。
(二)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不繳納罰鍰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事
項。
(三) 關於公職人員受罰鍰處分後無正當理由仍不申報或補正,移送檢察
機關處理事項。
(四)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分案件行政救濟之答辯事項。
(五) 關於本處之綜合業務事項。
(六) 其他交辦事項。
五 第五組:
(一) 關於應向本院申請財產之公職人員異動聯繫事項。
(二)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彙整列冊、列登公報、電腦處理等事項
。
(三)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檔案管理及提供查閱事項。
(四)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發還、移送或銷燬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秘書處設左列各科;其職掌如左:
一 議事科:
(一) 關於院會、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全院委員談話會及其他重要會議
之議案、議程及紀錄等議事事項。
(二) 關於決議案之處理及有關工作表報之編製事項。
(三) 其他交辦事項。
二 文書科:
(一) 關於文件之收發、分文、繕校事項。
(二)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 其他不屬於本院各單位主管之文書業務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三 檔案科:
(一) 關於檔案之統一集中管理事項。
(二) 關於檔案之登記、編目、保管、查詢、調閱、稽催等事項。
(三) 其他交辦事項。
四 總務科:
(一) 關於公用物品之採購、點驗、保管等事項。
(二) 關於公用房舍、土地、辦公機具等產權之管理事項。
(三) 關於公款出納及現金保管事項。
(四) 關於委員、職員薪俸表冊之編製事項。
(五) 關於員工醫藥衛生事項。
(六) 關於員工福利及其他不屬於本院各單位之庶務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
五 管理科:
(一) 關於會議場地之佈置、管理事項。
(二) 關於房舍、公產之維修、清潔、環境衛生及消防事項。
(三) 關於員工膳宿管理事項。
(四) 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考核、薪俸及保險事項。
(五) 關於警衛庶務事項。
(六) 關於車輛調度、維修、停車管理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
六 公共關係科:
(一) 關於本院新聞稿件之撰擬及發布事項。
(二) 關於新聞記者之接待、採訪及聯絡事項。
(三) 關於外賓與僑胞之接待及聯絡事項。
(四) 關於本院與各有關機關之聯絡事項。
(五) 關於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 關於本院委員出、入境有關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綜合規劃室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院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本院監察權行使有關之管制與考核事項。
三 關於本院公文管制稽催事項。
四 關於院會、年終工作檢討會等決議案之列管事項。
五 關於年度及中長程計畫事項。
六 關於本院工作會報、業務簡報之籌辦及紀錄事項。
七 關於本院附屬機關及單位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彙辦事項。
八 關於國際監察組織之聯繫及國際事務事項。
九 關於監察工作報告書等綜合性出版品之編印及一般出版品管理承轉事
項。
十 關於本院公報、法規、書刊之編印及管理事項。
十一 關於本院民意測驗有關事項。
十二 關於本院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各單位之業務事項。
十三 其他交辦事項。
第 21 條
資訊室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院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本院業務應用系統之程式設計、測試及維護事項。
三 關於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計畫之研擬事項。
四 關於電腦設備之管理、維護及資訊安全事項。
五 關於本院資訊系統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事項。
六 關於資訊訓練與進修計畫之研擬及辦理事項。
七 關於資訊作業之研究發展及改進事項。
八 關於圖書及電子媒體資料之管理事項。
九 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概算及預算之編製、分配等事項。
二 關於籌劃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事項。
三 關於預算依法流用之登記事項。
四 關於辦理追加預算事項。
五 關於投標、比價、驗收及參加監視等事項。
六 關於委員、職員薪俸表冊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七 關於本院所屬機關歲計業務之審核、督導事項。
八 關於會計制度之設計事項。
九 關於製具記帳憑證事項。
十 關於帳目登記事項。
十一 關於原始憑證之審查事項。
十二 關於編造會計報告事項。
十三 關於本院所屬機關會計業務之審核、督導事項。
十四 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統計室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監察業務統計事項。
二 關於各項會議統計事項。
三 關於人事、財務統計事項。
四 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五 關於各項統計圖表之繪製、統計報告及統計文件之編纂等事項。
六 關於本院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審核、督導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 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院人事規章之擬訂及檢討建議等事項。
二 關於本院委員之俸給、待遇、保險、福利、退職、褒獎及差假登記等
事項。
三 關於本院之組織、編制、員額及人力規劃等事項。
四 關於本院職員之任免、遷調、銓審、動態及俸給等事項。
五 關於本院職員之服務、保障、考績、獎懲、差勤、訓練、進修及考察
等事項。
六 關於本院職員之資遣、退撫、保險、福利及人事資料等事項。
七 關於本院人員之慶典、集會及文康活動等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第 25 條
政風室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政風規章之擬訂及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二 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 關於受理本院職員財產申報、審核及查詢事項。
四 關於政風興革、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五 關於本院公務機密及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六 關於營繕、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七 關於陳情及請願之協處事項。
八 關於本院駐衛警察隊勤務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九 其他交辦事項。
第 三 章 工作會報
第 26 條
本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之
。院長、副院長得列席指導。
第 27 條
工作會報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 秘書長。
二 副秘書長。
三 輪值參事。
四 各處室處長或主任。
五 各委員會簡任秘書。
六 其他經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工作會報於必要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8 條
工作會報之範圍如左:
一 重要工作報告。
二 業務之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 交辦事項。
四 建議事項。
第 29 條
工作會報決定事項,由秘書長督導各有關單位分別執行之。重大事項,應
先報請院長核定。
第 四 章 附則
第 3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