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獎勵對監察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
章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監察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 對監察制度之創新或監察業務之革新,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 主辦重要監察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監察政策,成效卓著者。
三 對監察理論及實務之研究、論著,有具體重大貢獻者。
四 宣揚我國監察制度,提升國際地位,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 從事監察業務,澄清吏治,察舉不法,具有優良事蹟者。
六 其他對監察工作負責盡職,貢獻卓著,足資表揚者。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
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
頒給外國人士,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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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獎章式樣及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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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章名稱│等級│直 徑│材 質│圖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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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獎章│一等│六、二公│銀鍍金燒│一 獎章以三層製作組合,│
│ │ │分 │琺瑯 │ 即外層、中層、上蓋三│
│ │ │ │ │ 部份,上蓋中央採國父│
│ │ │ │ │ 所書﹁監察﹂兩字,外│
│ │ │ │ │ 匡梅花線環,象徵本獎│
│ │ │ │ │ 章之主旨,中層部份以│
│ │ │ │ │ 圓為造形,象徵宇宙本│
│ │ │ │ │ 體,並以三十六顆圓珠│
│ │ │ │ │ 環串,採其六六大順,│
│ │ │ │ │ 圓融和諧之意。外層向│
│ │ │ │ │ 外呈五角形放射光芒,│
│ │ │ │ │ 並襯以紅、藍、白三色│
│ │ │ │ │ ,象徵監察精神之光大│
│ │ │ │ │ ,以彰顯獲頒本獎章之│
│ │ │ │ │ 殊榮。 │
│ │ │ │ │ │
│ │二等│ │ │二 獎章以三顆星、二顆星│
│ │ │ │ │ 、一顆星鑲於外層正中│
│ │ │ │ │ 的光芒上,以區分一等│
│ │ │ │ │ 、二等、三等。 │
│ │ │ │ │三 獎章背面刻有監察獎章│
│ │三等│ │ │ 、等別、監察院頒、中│
│ │ │ │ │ 央印製廠製、番號等字│
│ │ │ │ │ 樣。 │
│ │ │ │ │四 綬帶以紅、藍、白三色│
│ │ │ │ │ 象徵本獎章之殊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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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
管二人以上推舉,交由審查委員會審查。
推舉頒給本獎章,應填具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
二。
(附表二)
┌──────────────────────────────┐
│監察獎章推舉事蹟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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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別│ │國籍或│ │
│ │ │ │ │籍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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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 │出生年│ │地 址│ │
│號 │ │月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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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務│ │
│及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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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給獎章│ │
│等級 │ │
├────┼─────────────────────────┤
│具體事蹟│ │
│ │ │
├────┼────────┬────┬───────────┤
│適用條款│ │證明文件│ │
├────┼────────┴────┴───────────┤
│推舉人 │ │
├────┼─────────────────────────┤
│審查會意│ │
│見 │ │
├────┼───┬───┬──────┬───┬──────┤
│機關首長│職 銜│意 見│核頒獎章等級│蓋 章│ 年 月 日│
│ ├───┼───┼──────┼───┼──────┤
│核定 │監察院│ │ │ │ │
│ │院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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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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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獎章推舉事蹟表填表說明
一 本表由推舉人,填寫一式二份,循系統報送。
二 「具體事蹟」欄應詳細敘明具體內容,如篇幅不足時,可另紙接寫粘
附。
第 5 條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
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委員七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任期二年。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事蹟。頒給外國人士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附表三)
獎章證書
茲以 (機關名稱、職稱) 、 (姓名) 、 (具體事實) ,殊堪獎勵,
特依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之規定,頒給 等監察獎章。
此 證
監察院院長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7 條
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審查登記。
第 8 條
受獎人死亡,本獎章得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接受。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