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辦理職員之陞遷,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及
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法陞任高一職等之職務。其職務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
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
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二) 非主管職務依法陞任高一職等以上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
之主管職務。
(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
三 本院如有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法得免經甄審之
職缺外,應由人事室依資績並重、內陞外補兼顧原則,簽報院長決定
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
職缺如擬由本院人員內陞時,應辦理甄審。如擬由他機關人員外補時
,應將職缺之職稱、職系、職等、所需資能、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與
甄選方式等資料登載於報刊、本院網站等媒體,公開甄選。
四 本院設甄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院長指定之,秘書長
、副秘書長、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以秘書長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院正式任用職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
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甄審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議,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五 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 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
(二) 遷調侯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
(三) 甄選方式之決定。
(四) 陞任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五) 遷調侯選人員遴用順序之排定。
(六) 院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七) 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六 本院職缺擬由內陞時,應依「監察院職務陞遷序列表」 (如附表一)
逐級辦理陞任。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
任。
辦理內陞時,應由人事室就具有陞任資格人員,按照「監察院現職人
員陞遷評分標準表」 (如附表二) 之規定,繕造積分甄審名冊 (如附
表三) ,先經冊列人員校閱簽名,再由冊列人員服務單位主管人員及
出缺單位主管人員分別評定分數後,檢同有關資料簽報院長交付甄審
委員會審議。
前項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銓敘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
展潛能積分較高者,優先陞任。
第二項之名冊以一個職缺提列積分前五名,如出缺職務為二個以上時
,則每增加一個職缺,多增列二名,為該次陞任甄審之候選人員。
前項之候選人員經提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由人事室連同會議紀錄,簽
報院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職缺為一個以上時,就職缺數之二
倍中圈定陞補之。
院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
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項及本要點相關規定,改依
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七 職缺如擬由其他機關人員外補陞任時,甄選方式得採下列一項或多項
方式行之:
(一) 面試。
(二) 測驗。
(三) 比照第六點規定核計分數造列名冊,提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簽報院
長圈定之。
八 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院長核定逕行陞遷:
(一) 機要職務。
(二) 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
(三) 本院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但非主管職務調任
二級單位主管職務者,仍應辦理甄審。
九 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 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二)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 最近一年考績 (成) 列丙等者,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
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 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一年者。但本院次一序列職務之
人員均未一年者,不在此限。
(七) 經本院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
。
(八) 經本院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
十 下列人員無第九點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
經甄審優先陞任:
(一) 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
(二) 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成) 有案者。
(三) 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
(四) 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五) 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
,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
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十一 本院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
施下列遷調:
(一)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間及副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二) 二級單位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 各單位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之遷調,定於每年三月間辦理,下列人員應參加遷調之檢討:
(一)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及副主管人員,任現職滿四年者。
(二) 二級主管人員,任現職滿四年者。
(三) 前二款以外之人員,在同一單位任職 (不限所任職務) 滿四年者
。第二項人員服務年資之認定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不參加遷調之檢討:
(一) 辦理機要工作人員、調查人員、醫事人員、資訊處理人員、會計
人員、統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
(二) 二年內將屆滿命令退休限齡者。
(三) 經單位主管人員認定基於業務需要須留任,並簽奉核准者,但以
一年為限。
(四) 其他情況,經簽奉核准者。
定期遷調作業,應按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分批辦理,由人事室調
查當年度應參加檢討人員,送請當事人,依志願填寫擬調單位後列
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及副主管人員以外之人員,由人事室研擬遷
調方案,提出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簽報院長核定發布遷調。
每年度之定期遷調,各單位遷調人數,以不超過該單位應遷調人數
三分之一為原則,並以擬調單位有相當職缺者、任職期較長者、調
任意願較高者,優先遷調。
除定期遷調外,於年度中得因業務或事實需要,由人事室依指示或
單位主管人員之建議,簽奉核准,隨時辦理個案遷調。
十二 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十三 本院監察調查人員進用之甄選,應依本院處務規程第四條、本院監
察調查人員甄選及招考實施要點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陞任或遷調
時亦同。
十四 本院會計、統計、人事及政風人員之陞任或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院醫事人員之遴用及遷調,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五 甄審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辦理陞遷業務有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
、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十六 公務人員對本院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公
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