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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事陞遷甄審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職員之陞遷,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及
    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陞任高一職等以上之職務。其職務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所
      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
      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依法陞任高一職等以上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
      之主管職務。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

三、本院如有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法得免經甄審(
    選)之職缺外,應由人事室依資績並重、內陞外補兼顧原則,簽報院
    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
    職缺如擬由本院人員內陞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院以外人員遞補時
    ,除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人員外,應將職缺之職稱、職
    系、職等、所需資能、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與甄選方式等資料登載於
    報刊或本院網站等媒體,公開甄選。

四、本院之人事甄審(選),得併考績委員會辦理之。

五、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
(二)遷調候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
(三)甄選方式之決定。
(四)陞任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五)遷調候選人員遴用順序之排定。
(六)院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七)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事項。
(八)他有關陞遷甄審(選)事項。

六、本院職缺擬由內陞時,應依「監察院職務陞遷序列表」(如附表一)
    逐級辦理陞任。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
    任。
    辦理內陞時,應由人事室就具有陞任資格人員及陞遷意願者,按照「
    監察院現職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二)之規定,繕造積分甄
    審名冊(如附表三),先經冊列人員校閱簽名,再由冊列人員服務單
    位主管人員及出缺單位主管人員分別評定分數後,檢同有關資料簽報
    院長交付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無意願參與該次之陞遷者,得
    以書面或於積分甄審名冊內聲明放棄並親自簽名。
    前項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銓敘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
    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
    第二項之名冊以一個職缺提列積分前五名,如出缺職務為二個以上時
    ,則每增加一個職缺,多增列二名,為該次陞任甄審之候選人員。
    前項之候選人員經提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由人事室連同會
    議紀錄,簽報院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職缺數為二個以上時,
    就職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院長對前項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項及本要點相關
    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七、職缺如擬由本院以外人員外補陞任時,甄選方式得採下列一項或多項
    方式行之:
(一)面試。
(二)測驗。
(三)比照第六點規定核計分數造列名冊,提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
      後,簽報院長圈定之。

八、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院長核定逕行核定:
(一)機要職務。
(二)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三)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四)本院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但非主管職務調任
      二級單位主管職務者,仍應辦理甄審(選)。

九、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
      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
      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院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院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七)經本院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
      間者。
(八)經本院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
      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
      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十、下列人員無第九點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
    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
    ,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
    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十一、本院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
      施下列遷調:
  (一)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各單位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於每年三月間辦理,本院下列人
      員應參加遷調之檢討:
  (一)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及副主管人員,任現職滿五年者。
  (二)二級主管人員,任現職滿五年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員在同一單位任職(不限所任職務)滿五年者。
      第二項人員服務年資之認定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不參加遷調之檢討:
  (一)辦理機要工作人員、調查人員、醫事人員、資訊處理人員、會計
        人員、統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
  (二)二年內將屆滿命令退休限齡者。
  (三)經單位主管人員認定基於業務需要須留任,並簽奉核准者,但以
        一年為限。
  (四)其他情況,經簽奉核准者。
      定期遷調作業,應按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分批辦理,由人事室調
      查當年度應參加檢討人員,送請當事人,依志願填寫擬調單位後列
      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及副主管人員以外之人員,由人事室研擬遷
      調方案,提出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院長核定發布遷
      調。
      每年度之定期遷調,各單位遷調人數,以不超過該單位應遷調人數
      三分之一為原則,並以擬調單位有相當職缺者、任職期較長者、調
      任意願較高者,優先遷調。
      除定期遷調外,於年度中得因業務或視實務需要,由人事室依指示
      或單位主管人員之建議,簽奉核准,隨時辦理個案遷調。

十二、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十三、本院監察調查人員之甄選,應依本院處務規程第四條、本院監察調
      查人員甄選及招考實施要點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陞任或遷調時亦
      同。

十四、本院會計、統計、人事及政風人員之陞任或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院醫事人員之遴用及遷調,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五、甄審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辦理陞遷業務有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
      、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十六、公務人員對於本院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