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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事陞遷甄審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職員之陞遷,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及
    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如有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法得免經甄審(
    選)之職缺外,應由人事室依資績並重、內陞外補兼顧原則,簽報院
    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
    職缺如擬由本院人員內陞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院以外人員遞補時
    ,除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人員外,應將職缺之職稱、職
    系、職等、所需資格條件、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與甄選方式等資料登
    載於報刊或本院網站等媒體,公開甄選。

三、本院之人事甄審(選),得併考績委員會辦理之。

四、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四)院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陞遷甄審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

五、本院職缺擬由內陞時,應依「監察院職務陞遷序列表」(如附表一)
    逐級辦理陞任。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
    任。
    辦理內陞時,應由人事室就具有陞任資格人員及陞遷意願者,按照「
    監察院現職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二)之規定,繕造積分甄
    審名冊(如附表三),先經冊列人員校閱簽名,再由冊列人員服務單
    位主管人員、出缺單位主管人員及秘書長等分別評定分數後,檢同有
    關資料簽報院長交付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無意願參與該次之
    陞遷者,得以書面或於積分甄審名冊內聲明放棄並親自簽名。
    前項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銓敘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
    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
    積分甄審名冊經提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由人事室連同會議
    紀錄,簽報院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職缺數為二個以上時,就
    職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院長對前項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項及本要點相關
    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六、職缺如擬由本院以外人員外補陞任時,甄選方式得採下列一項或多項
    方式行之:
(一)面試。
(二)測驗。
(三)比照第五點規定核計分數造列名冊,提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
      後,簽報院長圈定之。

七、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院長核定逕行陞遷:
(一)機要職務。
(二)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三)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四)本院職務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但非主管職務
      調任二級單位主管職務者,仍應辦理甄審。

八、本院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
    下列遷調:
(一)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各單位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前項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於每年或間年三月間辦理,本院下
    列人員應參加遷調之檢討:
(一)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及副主管人員,任現職滿五年者。
(二)二級主管人員,任現職滿五年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員在同一單位任現職(含同職務列等職務)滿五年
      者。
    第二項人員服務年資之認定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不參加遷調之檢討:
(一)辦理機要工作人員、調查人員、醫事人員、資訊處理人員、會計人
      員、統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
(二)二年內將屆齡退休者。
    定期遷調作業,應按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分批辦理,由人事室調查
    當年度應參加檢討人員,送請當事人依志願填寫擬調單位後彙總列冊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及副主管人員以外之人員,由人事室分送各單位
    主管,審酌有無基於業務需要或其他情況建議留任,以及建議遷調意
    見。再由人事室研擬遷調方案,提出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後,
    簽報院長核定發布遷調。
    每年度之定期遷調,各單位遷調人數,以不超過該單位應遷調人數三
    分之一為原則,並以擬調單位有相當職缺者、任職期較長者、調任意
    願較高者,優先遷調。
    除定期遷調外,於年度中得因業務或視實務需要,由人事室依指示或
    單位主管人員之建議,簽奉核准,隨時辦理個案遷調。

九、本院監察調查人員之甄選,應依本院處務規程第三條、本院監察調查
    人員甄選及招考實施要點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陞任或遷調時亦同。

十、本院會計、統計、人事及政風人員之陞任或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