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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事陞遷甄審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職員之陞遷,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及
    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如有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法得免經甄審(
    選)之職缺外,應依資績並重、內陞外補兼顧原則,簽報院長決定職
    缺擬辦內陞或外補。
    職缺如擬由本院人員內陞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院以外人員遞補時
    ,除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人員外,應將職缺之職稱、職
    系、職等、所需資格條件、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與甄選方式等資料登
    載於報刊或本院網站等媒體,公開甄選。

三、本院之人事甄審(選),得併考績委員會辦理之。

四、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四)院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陞遷甄審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

五、本院職缺擬由本院人員內陞時,應依「監察院職務陞遷序列表」(如
    附表一)逐級辦理陞任。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
    列人選陞任。
    辦理內陞時,應由人事室就具有陞任資格及陞遷意願者,按照「監察
    院現職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二)之規定,繕造積分甄審名
    冊,先經冊列人員校閱簽名,再由冊列人員服務單位主管人員、出缺
    單位主管人員及秘書長等分別評定分數後,檢同有關資料簽報院長交
    付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無意願參與該次之陞遷者,得以書面
    或於積分甄審名冊內聲明放棄並親自簽名。
    前項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銓敘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
    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
    積分甄審名冊經提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由人事室連同會議
    紀錄,簽報院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職缺數為二個以上時,就
    職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院長對前項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項及本要點相關
    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六、職缺如擬由本院以外人員遞補時,甄選方式得採下列一款或多款方式
    行之:
(一)面試。
(二)測驗。
(三)比照第五點規定核計分數造列名冊。
    用人單位應衡酌業務需要與出缺職務職責程度訂定外補資格條件及甄
    選方式,並注意其合宜性;除因業務需要,並經簽奉核准外,不得訂
    定較出缺職務列等為高之資格條件。
    第一項甄選結果由人事室檢同有關資料簽報院長交付人事甄審及考績
    委員會審議。

七、下列職務之陞遷或遞補,得免經甄審(選),由院長逕行核定:
(一)副秘書長。
(二)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三)本院職務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但非主管職務
      調任二級單位主管職務者,仍應辦理甄審。

八、本院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適時
    實施下列職務遷調:
(一)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下列人員不實施職務遷調:
(一)機要人員、監察調查人員、醫事人員、資訊處理人員、會計人員、
      統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
(二)二年內將屆齡退休者。
    第一項職務遷調,除簡任人員由院長考量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逕予遷
    調外,薦任以下人員由各單位依業務推動需要自行辦理。
    除第一項職務遷調外,於年度中得因業務或視實務需要,由人事室依
    指示或單位主管人員之建議,簽奉核准,隨時辦理個案遷調。

九、本院監察調查人員之甄選,應依本院處務規程第三條、本院監察調查
    人員甄選實施要點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陞任或遷調時亦同。

十、本院會計、統計、人事及政風人員之陞任或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