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公開、公正、公平,落實平時考核,保障
同仁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第十三條及同
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院職員之平時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職員,係指本院任用及聘用僱用之人員。
三 本院職員之平時考核應按照本院職員平時考核紀錄表 (如附表,以下
簡稱紀錄表) 之規定,就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考核之。
附表
監察院職員平時考核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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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自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工作項目│ │考核日期 │
│ │ │ │ │ │ │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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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 具 體 事 蹟 │
│ │考 核 內 容 ├───┬───────────────┤
│目│ │時 間│內 容│
├─┼────────┼───┼───────────────┤
│工│ │ │ │
│作│ │ │ │
│︵│ │ │ │
│績│ │ │ │
│效│ │ │ │
│︶│ │ │ │
├─┼────────┼───┼───────────────┤
│操│ │ │ │
│行│ │ │ │
│︵│ │ │ │
│品│ │ │ │
│德│ │ │ │
│︶│ │ │ │
├─┼────────┼───┼───────────────┤
│學│ │ │ │
│識│ │ │ │
│︵│ │ │ │
│見│ │ │ │
│解│ │ │ │
│︶│ │ │ │
├─┼────────┼───┼───────────────┤
│才│ │ │ │
│能│ │ │ │
│︵│ │ │ │
│專│ │ │ │
│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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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1 □值予培育。2 □應予歷練。3 □應予輔導。4 □應予督導│
│考評│5 □不適現職。6 □近半年曾參加訓練、進修者,其工作知能│
│及建│/態度/績效等有無改善:□顯著改善□尚有改善□未改善。│
│議 │7 □應加強之工作學能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上開考核結果有否委婉向當事人說明。│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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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 │直屬主管│ │
│覆核簽章│ │考評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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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一 本表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第十三條、公務人員考績│
│註│ 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 │二 本表請每六個月考核一次,並請妥為保管,並於每年五月及│
│ │ 十一月中旬密送人事室彙陳院長核閱。 │
│ │三 職員平時差勤管理紀錄,依規定作為職員年終考績之考評項│
│ │ 目。 │
│ │四 考核項目內容填寫示例、綜合考評及建議等欄填表說明,請│
│ │ 參閱背後填表說明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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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考核紀錄表填表說明:
一 考核項目內容填寫參考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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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優 │良 │可 │尚可│待改│
│項目 │ │ │ │ │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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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工作數量 │超過│達到│尚合│未達│遠遜│
│ │標準│標準│標準│標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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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工作質量 │精密│正確│尚無│間有│常有│
│ │準確│無訛│錯誤│錯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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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工作效率 │超過│達到│尚合│未達│遠遜│
│ │效標│效標│效標│效標│效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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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工作方法 │執簡│有條│尚有│草率│程序│
│ │馭繁│不紊│條理│從事│零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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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工作效能 │效能│效能│尚有│效能│毫無│
│ │卓著│良好│效能│不彰│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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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主動責極 │積極│自動│尚須│遇事│消極│
│ │進取│自發│督促│被動│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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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合作互助 │合作│很能│尚能│合作│不能│
│ │無間│合作│合作│欠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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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負責勤勉 │任勞│不辭│尚盡│懈於│敷衍│
│ │任怨│勞怨│職守│負責│塞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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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檢討改進 │勇於│注意│尚能│被動│不理│
│ │檢改│檢改│檢改│檢改│檢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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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研究創新 │研創│常有│尚能│鮮有│不能│
│ │精湛│研創│研創│研創│研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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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忠誠廉正│篤誠│誠正│尚稱│輕諾│寡信│
│ │廉潔│自持│誠正│好利│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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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工作態度│熱心│敦厚│尚稱│躁進│粗暴│
│ │謙和│和易│平易│難親│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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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力行實踐│劍及│行踐│尚有│行踐│徒尚│
│ │履及│務實│行踐│不力│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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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氣度修養│恢宏│雍容│氣養│庸窒│狹礙│
│ │不凡│有度│平凡│窳陋│剛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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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專業知能│豐富│嫻熟│尚能│勉能│貧乏│
│ │精良│有效│敷用│堪用│淺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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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工作經驗│經驗│經驗│經驗│經驗│毫無│
│ │老道│頗多│敷用│有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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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一般知能│廣博│識知│識知│淺陋│倥侗│
│ │出眾│稱佳│平庸│孤乏│鄙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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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分析表達│精良│清晰│尚稱│淺薄│析表│
│ │中肯│順暢│得體│詞礙│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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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溝通協調│卓越│密切│尚能│偶能│不能│
│ │完整│無間│踐行│踐行│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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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體能狀況│精力│體力│健康│精力│體弱│
│ │充沛│強壯│正常│較差│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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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考核事實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考列甲等條件,或
第五條規定考列丁等條件者,應於具體事蹟欄填註具體事實。
三 綜合考評及建議欄內選項得複選。選項 7 應將所需加強學能類科具
體填寫。
四 本表考核紀錄資料,作為平時獎懲、年終考績、專案考績、任免遷調
及培訓進修之重要依據。
四 本院各級單位主管人員應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對屬員切
實考核。
五 各單位主管人員對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據其知能及專長,就其所擔
任職務之工作項目、品質、數量、職責程度與服務之績效、操行、學
識及才能之優劣事實,核實列入紀錄表,如有應予獎懲者,應送人事
室彙提考績委員會審議處理。
六 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之工作考核,應注意其工作項目、品質、數量、
職責及績效,如發現有不正常者,應立即作適當處理;如發現有違法
者,即移請政風室處理。
七 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之操行考核,應注意其言行舉止,如發現有損害
機關或公務員聲譽者,應即作適當處理。
八 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對屬員之學識考核,應注意其學識、經驗是否足
以勝任現職,如發現屬員學識不足、經驗欠缺或專長與其職務不相當
之情事,應調整其工作或職務或施以專長訓練或輔導其進修。
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屬員之才能考核,應注意其工作信心、服務熱忱、
任務之執行、領導能力及發展潛能等,本適才適所原則,指派其工作
。對才能不足勝任其職務者,應調整工作或職務。
十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平時考核優良者,應予適當之培育歷練,使其勝任
較高職務之工作。對於平時考核欠佳者,應予輔導鼓勵,使其能勝任
職務。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者,應簽
報予以資遣。
聘用僱用人員平時考核欠佳者,應簽報解除聘用僱用。
十一 紀錄表及所附相關考核紀錄資料,應切實作為辦理年終考績及任免
、獎懲、升遷、培有、訓練及進修等之重要依據。
十二 各級主管人員對屬員平時優劣事蹟,認為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四條考列甲等條件,或第五條考列丁等條件者,應記載於紀
錄表,作為年終考績填載考績表及考列甲等或丁等之依據。
十三 各單位主管人員應隨時將屬員優劣事蹟記錄於紀錄表,各級直屬長
官得隨時查閱,如發現有考核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交該單位主
管人員重新考核,並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中旬密送人事室彙陳院長
核閱。
十四 本院各單位職員職務調整時,原主管人員應將其平時考核紀錄資料
,密移新主管人員參考。
前項各項平時考核紀錄資料,自記錄之次年起保存五年,期滿後始
得銷毀。
十五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