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職員國內訓練進修實施要點
民國 87 年 08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一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基於業務需要,為培育人才,提升服務品質
    及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院職員申請參加國內訓練、進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
    理。
    前項參加國內進修人員不包括約聘僱人員。

三  本院職員之訓練、進修事項,必要時由副秘書長召集各相關單位主管
    人員研商並報核定。

四  本院職員之訓練,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 本院自行辦理之訓練。
 (二) 推薦參加其他各機關、團體等主辦之訓練。

五  本院職員之進修,依左列方式實施:
 (一) 公餘進修:
      1 空中大學入學進修。
      2 空中專科學校入學進修。
      3 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
 (二) 部份辦公時間進修:
      1 薦送專科以上學校選修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2 薦送參加大學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所入學試驗,於錄取後攻讀學位
        。
      3 薦送參加大學與業務有關之進修推廣教育入學試驗,於錄取後攻
        讀學位。

六  本院職員申請國內進修者,進修系所學科應與業務性質相關,並須事
    先簽奉核可。

七  本院職員申請進修者,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經秘書長同意後准予
    進修:
 (一) 參加各校全修班者,應於取得入學資格時,填具申請表。
 (二) 參加各校選修班者,應於每次選修前填具申請表,並列明選修科目
      。

八  本院職員有多人申請進修時,得比照人事甄審要點評分,定其優先順
    序。但前一年因學能有待加強而考績列為乙等有具體事實者,或因業
    務之開創確有急速之需要經秘書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  申請國內研究所部份辦公時間進修學位者,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現任編制內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者。
 (三) 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
 (四) 應有最近三年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五) 須在本院服務滿三年以上者。

十  申請部份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事前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一) ,由單
    位主管人員填具初審意見,經秘書長同意後准予報名,錄取者上課時
    間給予公假。
    新進人員前經原服務機關核准於部份辦公時間進修者,仍准給公假。

十一  當年度已曾薦送各大專院校進修者及薦送其他機關主辦之訓練在二
      週以上者,得不再核准其進修或訓練。但本院所舉辦或因業務需要
      指派之訓練不在此限。
      國外進修人員回國後二年內不再核准其進修。

十二  參加訓練、進修人員,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如係主管人員,得調整
      為非主管人員職務。但以部份辦公時間參加訓練、進修者,不在此
      限。
      參加進修人員於上課時間,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不得影響業務推行
      ,但主管人員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調整進修人員之工作。

十三  每年薦送部分辦公時間內進修人數,最高以編制內職員預算員額十
      分之一為限。每人每週公假進修時數最高以十二小時為限。

十四  辦公時間內進修人員,於每月加班時數內,應扣除進修時數後,始
      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十五  經核准國內進修者,本院得酌予補助學分費用。進修人員於學期結
      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請領補助費,其不及格科目之費用不予
      補助。
      已申請補助學分費之學科,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

十六  進修期限空中專科學校以三年為限、空中大學以七年為限、碩士班
      以二年為限、博士班以三年為限,超過此期限者不予公假及補助。

十七  進修研究所人員,於進修期滿,應繼續在本院服務與進修相等之時
      間,未依規定服務期滿者,按未服務之月數依補助費總額比例追繳
      ,經本院同意商調其他機關服務者,應將資料送新職機關繼續列管
      。

十八  為確保進修研究所人員履行服務義務,進修人員應填具保證書 (如
      附件二) ,載明服務義務及賠償責任。

十九  本要點實施前經本院核定進修者,仍依原核定辦理。
      經原服務機關核定進修之商調人員,比照前項辦理。

二十  本要點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