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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調查人員甄選及招考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25 日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之公開甄
    選及招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甄選:
(一)應調查官之甄選應具有下列各款之資格:
      1.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不受轉調限制
        者)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2.具有簡任第十至十二職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應調查專員之甄選應具有下列各款之資格:
      1.具有二之(一)第一款之資格。
      2.具有薦任第八職等、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三)應調查員之甄選,應具有下列各款之資格:
      1.具有二之(一)第一款之資格。
      2.具有薦任第六職等、第七職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3.具所應考類科之職組相關職系任職滿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四)甄選之類別及應試科目另訂之。
(五)甄選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或國文科成績未達五十
      分者,不得參加口試。     
(六)甄選之錄取分正取與備取。但甄選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少於預定
      甄選之名額時,得減額錄取,並不設備取名額。
      正取者,由本院依程序辦理進用。備取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
      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招考:
    調查專員、調查員之進用,除以甄選進用者外,餘額得申請考試院辦
    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予以進用。

四、經公開甄選或招考進用之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如有不適任監察
    調查業務之情事者,應即調整其他職務,並不支給監察調查人員專業
    加給。

五、本要點有關甄選事項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