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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升施政
    效能,特設監察院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院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及法令擬訂研修之審議事項。
(二)本院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院肅貪、防貪、廉政倫理規範及各項易滋弊端措施之檢討策進事
      項。
(四)本院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 7  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院一級單位主管。
(二)具法律、財政、公共事務或廉政等專長之社會人士或專家學者 2  
      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如涉及專業或技術領域,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
    或業務主管機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於出席會議
    時得支領出席費。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院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