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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務證核發及管理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門禁管制,維護院區安全,規範公務
    證之核發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公務證,每年年度終了前更換式樣,正面印有「監察院」名銜、
    圖樣、年份、持有人相片、姓名、編號;背面載有服務機關、職稱及
    使用說明。

三、核發對象以中央各級機關之首長、副首長為原則;各機關幕僚人員、
    所屬單位或其他有至本院洽公之必要者,請一律於洽公時至本院服務
    台登記辦理。

四、申領本院公務證之機關,於前一年度終了前,依本院之通知,檢附申
    領公務證名冊及照片(彩色、正面、一吋)1張,函送本院辦理核發
    。

五、公務證限辦公時間內使用,持用人進入院區應配掛胸前。入院洽公應
    遵守本院人員引導之行進路線,經通報允可,始得進入各級長官及監
    察委員辦公室。

六、本院公務證持有人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應即通知申領機關轉報
    本院,並同時辦理遺失作廢手續。

七、公務證持有人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移作其他用途,違者通知申領機關
    繳回,並不再接受申請。

八、持有人職務異動或離職、退休,申領機關應將公務證繳還本院辦理註
    銷手續。

九、警衛人員應於本院各門口檢查持證人所持有之公務證是否與本人相符
    ,若發現不符,應即查扣,阻止進入本院,同時通知政風室處理。

十、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