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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參與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主管機關撰寫及準
    備國家報告等工作,特設置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據國家報告主管機關之規劃分工,就涉及本院業務部分,彙整本
      院業務相關資料及統計數據,撰擬文稿,提送主管機關彙整。
(二)派員參加各階段國家報告國內審查相關會議,回應提問事項,並視
      需要修正或補充涉及本院業務部分之文稿。
(三)就國際專家提列問題清單涉及本院業務部分,撰擬回應文稿,提送
      主管機關彙整。
(四)派員參加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回應國際專家提問事項。
(五)協調本院相關單位落實執行國際審查會議獲致結論及建議涉及本院
      業務部分之工作。
(六)列管並回復國家報告主管機關關於本院執行國際審查會議之結論及
      建議事項。
(七)配合公約主管機關之計畫,協調本院各單位檢視主管法規是否違反
      國際人權公約,並由本院各單位作必要修正。
(八)其他涉及本院參與撰寫及準備國家報告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三至五人組成,任期二年,召集人由院長
    指定。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本小組會議時,
    除本院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相關單
    位主管人員列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幕
    僚作業由該委員會行政人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