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監察院為研究監察法規及監察權行使相關之法規,特設置法規研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監察法規及監察權行使相法規之研究事項。
二 關於本院會議及各委員會移付之法規審議及研究事項。
三 關於院長交議及本會委員提議之法規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委員兼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副
院長為召集人。
本為研究特定之法規問題,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第 4 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庂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方決議。
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
員列席。
第 5 條
本院各單位送本會研究之法規疑義案,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 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 各種意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 擬採之見解及理由。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研究員三人至五人,擔任
專案研究:均由本院職員兼任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