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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預算規劃與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預算資源配置及經費執行效率,特設
    預算規劃與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本院院會推選委員擔任之,任期一年。如有過
    半數出缺時,補推選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互推之。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對本院年度概算之規劃與編製提供意見。
(二)對本院預算之執行提供意見。

五、本院預算之執行,由會計室按月向本小組提出報告。
    本小組工作執行情形,得適時向院會提出報告。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以每月一次為原則,得視需要增減之。
    本小組會議時,得邀請各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本院委員得列席本小組會議。

七、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就本院職員中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