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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87 年 03 月 24 日

第 1 條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監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及審議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處分事項,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核及申報資料查詢決策事項。
二  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有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逾期申報或
    有無故意申報不實等處分案件之審議事實。
三  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受查詢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一條第
    三項移送法院審理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當目的使用處分案件之審議
    事項。
六  關於本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罰確定案件公告姓名之審議事項。
七  關於各機關 (構) 政風單位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之監察事項。
八  其他關於財產申報事項。

第 3 條
本會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互選七人組成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
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 4 條
本會會議須有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方得決議。本會開會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
有關主管人員及各機關 (構) 政風單位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主管人
員列席。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兼任,秘書三至五人協
助處理會務,均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職員兼任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