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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 |
發布機關: |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 |
發布日期: |
113.05.17 |
發布字號: |
院台業壹字第1130730875 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內容: |
九、審查會開會程序如下:
(一)主席宣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二)監察業務處報告審查委員輪序、迴避、請假、遞補情形。
(三)監察業務處宣讀糾彈案文。
(四)提案委員說明提案之事實及文義,並答復審查委員詢問。主席視詢
答情形研判,適時徵詢提案委員之撤回意願。
(五)主席就審查委員提議之糾彈案文修改意見,請提案委員確認同意修
改之部分及修改之內容。
(六)提案委員於確認修改事宜,詢答完畢後,退席。
(七)主席宣布進行審查。
(八)主席宣布進行投票。審查委員於表決票署名投票。
(九)主席宣布進行開票。由主席指定審查委員一人監票,監看唱票及記
票。
(十)主席宣讀審查決定書及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情形。
(十一)主席宣布散會。
(十二)主席簽署審查決定書及審查會紀錄。
提案委員於審查會進行時,如擬撤回糾彈案,應於主席宣布進行審查
前提出;經確認撤回後,退席。主席宣布散會,並簽署審查會紀錄。
提案委員完成糾彈案文之修改後,交付監察業務處辦理後續事宜;交
付前,應送主席確認修改結果。
審查會進行時,主席得視情形,決定休息時間。
十、審查會依下列規定進行投票表決:
(一)主席宣布進行投票時,須先清點在場審查委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
時,不得進行投票。
(二)投票時,審查委員應在場。如投票前已離開或開票時始到場者,無
投票權。
(三)審查委員應於表決票署名,圈(勾)選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並得
附具決定理由。如未圈(勾)選、兩者均圈(勾)選,或有其他圈
(勾)選不明之情形,均計入不成立之票數。
(四)同意成立之票數,超過投票委員之半數時,即為成立。
(五)完成投票後,每張表決票由主席當場署名,附卷存查。
(六)被付糾彈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分別投票表決之。
(七)投票表決結果,如其中一部分被付糾彈人不成立,應即修改糾彈案
文。
前項第一款清點在場審查委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應宣布停
止投票,並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另訂日期再開審查會。
十一、審查會召開後,應製作紀錄,依會議實際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號。
(二)提案委員。
(三)審查會召開時間。
(四)審查委員。
(五)糾彈案之決定及其他應記載事項(包含本案成立或不成立、投票
表決結果成立之票數及不成立之票數;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之
公告事項;提案委員撤回糾彈案等)。
(六)投票表決結果之委員名單。
(七)主席署名。
(八)紀錄人員署名。
(九)擬辦事項及核判人員。
十四、監察業務處製發異議通知函,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經審查決定不
成立糾彈案之審查決定書影本,送交提案委員:
(一)被付糾彈人服務機關、職稱、姓名。
(二)糾彈案之案號、審查會投票表決結果。
(三)提案委員得提出異議之法規依據。
(四)十日期間之計算基準。
(五)異議之提出,應由提案委員二人以上共同提出,並陳報院長;自
院長簽署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召開再審查會。
(六)逾期未提出異議,糾彈案原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由監察業務處
於期間末日之次一個上班日,簽報院長,經核定後公告之,並公
布其審查決定書。
十五、糾彈案審查會決定不成立,經提案委員提出異議,於再審查會審查
決定成立後,應即移送懲戒機關、送交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
級長官,並公告糾彈案文、公布審查會及再審查會之審查決定書。
糾彈案審查會決定不成立,未經提案委員提出異議,或經再審查會
審查決定不成立者,為確定之決定。監察業務處應即簽報院長,經
核定後公告之,並公布歷次審查決定書。
前項審查會或再審查會主席,經會議決定,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
稿。
二十、審查會開始前及進行中,均不得開放媒體攝影及採訪。
糾彈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即公布之。糾彈案成立,由審查會主
席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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