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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時,本會出席委員得請求將其發言列入會議紀錄
,並表明是否對外公布;其他委員會列席委員,亦同。
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時,本會出席委員如有不同意見,應於議案進行
審查前提出書面意見,並發送與會委員,經委員會決議同意後,始得
將書面不同意見連同糾正案文一併對外公布。
前項經委員會決議同意對外公布之書面不同意見,應由提出之出席委
員核章或簽名後,送交各該委員會處理。
十、各委員會審查糾正案案文,認為必要時,得修改之。但不得違背提案
原旨。
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糾正案文,由提案委員修正並核章後,送委員
會召集人確認。
委員會決議公布之糾正案文,於二星期內完成相關行政作業並對外公
布。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糾正案文,委員會審查時如有不同意見,經委員會決議後,得由
召集人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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