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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開放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區供民眾參觀,以彰顯本院國定古
蹟建築特色,及增進民眾對本院職權行使之瞭解,特訂定「監察院院
區開放參觀須知」。
二、民眾參觀本院,應由本院導覽人員陪同,並配合導覽人員引導之動線
及地點行進,依序參觀。
本院開放參觀時間、申請方式、參觀人數限制及取消申請規定如下:
(一)開放參觀時間及申請方式:
1.個人參觀:每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開放個
人參觀,毋須事先預約申請。但應於參觀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向本
院服務臺辦理登記。
2.團體參觀: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
時,開放十人以上團體參觀,須於參觀日之七個工作日前,至本院
網站預約,提出申請。
3.拍攝婚紗照:每星期五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星期六、日上午九
時至十二時,開放拍攝婚紗照,須於拍攝日之七個工作日前,至本
院網站預約,提出申請。
4.如遇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含連續之例假日),暫停開放院區參
觀及拍攝婚紗照。
(二)參觀人數限制:原則以每小時八十人為限。
(三)取消申請:團體參觀及婚紗照拍攝經申請同意後,因故取消申請者
,應於參觀或攝影日二個工作日前通知本院。未依規定辦理取消之
次數達二次,或無故未於申請同意之時間到院者,本院得停止該申
請者及其所屬團體自原申請預約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團體參觀及婚紗
照拍攝之資格。
三、開放區域:以本院入口前廣場、敞廳、陳情受理中心、監察文史資料
陳列室、議事廳及中庭花園為範圍。但遇特定節日時,得擴大開放區
域。
四、參觀者應配合事項:
(一)參觀時請輕聲細語,勿高聲談笑喧嘩、滯留或跨越導引線,進入非
開放區域。
(二)服裝整齊,勿穿著不雅(如:穿汗衫、背心、拖鞋等),並儘量減
少隨身物品。
(三)禁止吸煙、飲食、嚼食檳榔、口香糖及攜帶寵物進入。
(四)禁止攜帶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
(五)不得任意攜走、挪移、翻找或破壞本院公物。
(六)參觀時應將行動電話設定靜音或關閉;如須使用行動電話時,應離
開室內。
(七)禁止攜帶與參觀無關之標語、旗幟等進入院區;如須陳情或會客,
另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八)不得從事與參觀目的不符之行為。民眾入院後違反本院相關規定者
,應請其即刻離開院區或為其他必要之管制。
(九)參觀時應注意安全,禁止於樓梯嬉戲玩耍、攀爬欄杆及其他危險行
為。
(十)若有行動不便人員同行或特殊服務需求,應事先告知。
五、參觀團體或人員違反前點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制止或
停止其參觀;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一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參觀;
違反其他法令情事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本院停車場地有限,原則不提供參觀民眾及團體車輛(遊覽車)停放使
用。
七、遇本院房舍整修、施工或舉行重要活動,及颱風、地震、疫情等不可
抗力因素,或其他不適宜參觀情事時,得暫停開放參觀,並通知已申
請在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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