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1 18:38

修正「監察院院區開放參觀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監察院綜合業務處
發布機關: 監察院
發布日期: 113.12.30
發布字號: 院台綜公字第 1134031045 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容:

一、為開放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區供民眾參觀,以彰顯本院國定古
    蹟建築特色,及增進民眾對本院職權行使之瞭解,特訂定「監察院院
    區開放參觀須知」。

二、民眾參觀本院,應由本院導覽人員陪同,並配合導覽人員引導之動線
    及地點行進,依序參觀

    本院開放參觀時間、申請方式、參觀人數限制及取消申請規定如下:

(一)開放參觀時間及申請方式:
    1.個人參觀:每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開放個
      人參
觀,毋須事先預約申請但應於參觀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向本
      院服務臺
辦理登記。
    2.
團體參觀: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
      時,開放十人以上團體參觀,須於參觀日之七個工作日前,至
本院
      網站預約,提出申請。

    3.拍攝婚紗照:每星期五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星期六、日上午九
      時至十二時,開放拍攝婚紗照,須於拍攝日之七個工作日前,至本
      院網站預約,提出申請。
    4.如遇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含連續之例假日),暫停開放院區參
      觀及拍攝婚紗照。

(二)參觀人數限制:原則以每小時八十人為限。
(三)取消申請:團體參觀及婚紗照拍攝經申請同意後,因故取消申請者
     ,應於參觀或攝影日二個工作日前通知本院。未依規定辦理取消之
     次數達二次,或無故未於申請同意之時間到院者,本院得停止該申
     請者及其所屬團體自原申請預約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團體參觀及婚紗
     照拍攝之資格。


三、開放區域:以本院入口前廣場、敞廳、陳情受理中心、監察文史資料
    陳列室、議事廳及中庭花園為範圍。但遇特定節日時,得擴大開放區
    域。


四、參觀者應配合事項:
(一)參觀時請輕聲細語,勿高聲談笑喧嘩、滯留或跨越導引線,進入非
     開放區域。
(二)服裝整齊,勿穿著不雅(如:穿汗衫、背心、拖鞋等),並儘量減
      少隨身物品。
(三)禁止吸煙、飲食、嚼食檳榔、口香糖及攜帶寵物進入。
(四)禁止攜帶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
(五)不得任意攜走、挪移、翻找或破壞本院公物。
(六)參觀時應將行動電話設定靜音或關閉;如須使用行動電話時,應離
      開室內。
(七)禁止攜帶與參觀無關之標語、旗幟等進入院區;如須陳情或會客,
      另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八)不得從事與參觀目的不符之行為。民眾入院後違反本院相關規定者
     ,應請其即刻離開院區或為其他必要之管制。
(九)參觀時應注意安全,禁止於樓梯嬉戲玩耍、攀爬欄杆及其他危險行
      為。
(十)若有行動不便人員同行或特殊服務需求,應事先告知。

五、參觀團體或人員違反前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制止或
    停止其參觀;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一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參觀;
    違反其他法令情事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本院停車場地有限,原則不提供參觀民眾及團體車輛(遊覽車)停放使
    
用。

七、遇本院房舍整修、施工或舉行重要活動,及颱風、地震、疫情等不可
    
抗力因素,或其他不適宜參觀情事時,得暫停開放參觀,並通知已申
    
請在案者。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