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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發布機關: 監察院
發布日期: 114.05.27
發布字號: 院台申參一字第 1141831451 號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容:
六、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其動機、目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
    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認以第一點至第五點所定額度處罰仍屬過重
    或過輕,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酌定處罰金額,並應敘明加重或
    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