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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加強與世界各國監察機構及國際監察組織
交流合作,增進監察功能,特設置監察院國際事務小組 (以下簡稱本
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宣揚我國監察制度之理念與成就。
(二) 支持並參與國際間對監察使職務之研究。
(三) 參與國際間監察使、監察幕僚及相關人員之教育計畫。
(四) 蒐集並典藏世界各國監察組織相關資訊及研究資料。
(五) 參與全世界監察資訊及經驗之交流。
(六) 國際會議之參加及籌辦。
三、本小組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五人及秘書長組成,任期一年,召集人由
小組成員互選之。
四、本小組原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得視需要增減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之。
五、本小組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六、本小組決議事項,除需提報本院會議討論部分外,餘經院長核定,應
即施行。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綜合業務處處長兼任;幕僚作業由綜
合業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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