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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23 16:03

修正「監察院職員平時考核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監察院人事室
發布機關: 監察院
發布日期: 115.05.18
發布字號: 院台人字第 1151630347 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容:
三、本院職員之平時考核應按照本院職員平時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
    以下簡稱平時考核表)之規定,就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考核之。

五、各單位主管人員對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據其知能及專長,就其所擔
    任職務之工作項目、品質、數量、職責程度與服務之績效、操行、學
    識及才能之優劣事實,核實列入平時考核表,如有應予獎懲者,應送
    人事室彙提考績委員會審議處理。
    考核紀錄等級有D或E者,應由一級單位主管與受考人進行面談。面
    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面談紀錄表(如附表二);一級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之面談,由秘書長視需要彈性辦理。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