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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02:24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 - 利益衝突:130 筆

1. 113.03.21 有關大院函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適用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行政函釋
2. 113.01.16 有關大院函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敬請詧照。 行政函釋
3. 111.11.28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說明」 行政函釋
4. 111.10.19 依「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用經費補助要點」規定,考核補助費須經實質審查後始決定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所定「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有間,尚難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 行政函釋
5. 111.07.29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補充說明應予公開之「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行政函釋
6. 111.07.18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立法意旨,係考量公職人員本人、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與公職人員本人具有相當密切之財產上利害關係,故亦有將前開法人團體列為關係人之必要 行政函釋
7. 111.06.17 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合辦活動,若主辦或承辦單位為民間團體,而政府機關擔任合辦或協辦單位,並由政府機關分攤部分活動經費者,則該分攤活動經費之來源多為政府機關依其辦理各項活動之法令所編列預算支應之補助經費,核屬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補助行為。 行政函釋
8. 111.05.31 採購評選委員會除專家學者外之委員,具有特定性且具機關代表性,公職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時,尚難謂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第 3 項有利於公職人員於機關團體之人事措施之要件相當 行政函釋
9. 110.02.24 有關原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嗣因原得標廠商受停業處分,依營造業法第 21 條但書規定,委由營造業者概括承受後續工程時,有無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乙案之說明 行政函釋
10. 110.01.20 有關交通部觀光局局長及副局長擔任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董事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規定 行政函釋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