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貴局局長及副局長擔任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董事是否適
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
之規定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110年1月8日觀政字第1108000004號函。
二、按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職人員本人、其配偶或共
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
任者,不包括之。」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如該等人員屬代表政府或公股
出任者,應受政府或公股指揮監督,似較無不當利益輸送之疑慮,爰
排除關係人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貴局局長及副局長為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公職人員
,渠等受貴局推派擔任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下稱台
旅會)董事,若該董事係由政府或公股(含公營事業、公法人、政府
捐助財團法人)遴聘、指派或同意,且其執行職務應遵照政府政策不
得違反遴聘或指派目的,或為政府、公股之利益行使董事職權者,則
貴局推派局長及副局長擔任台旅會董事職務,與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規定相符,意即台旅會非屬貴局局長及副局長之關係
人。
正 本:交通部觀光局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