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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12:21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 - 利益衝突:130 筆

51. 106.08.14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基金會聘用社工員,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規定範圍之適用疑義 行政函釋
52. 106.04.0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經理人」於實務認定疑義 行政函釋
53. 105.07.1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應認交易行為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如 ROT 投資契約計畫初審過程中,其中一家民間申請人負責人為該法第 3 條第 4 款之關係人,因尚未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難謂已成立上述交易行為 行政函釋
54. 105.05.16 經濟補助行為、出席費之給付尚難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之交易行為 行政函釋
55. 105.02.19 駐外人員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與其已成年子女、二親等親屬或未成年子女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據以申請核發房租補助費,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行政函釋
56. 104.11.12 有關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至職業訓練班擔任講師並具領講師費,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行政函釋
57. 104.10.13 臺南市議會函詢新任議員於當選前所從事工作與擔任職務,與臺南市立醫院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有相關業務往來,當選後仍兼任該項工作與職務,是否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疑義 行政函釋
58. 104.08.05 公職人員於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在過程及決議結果具有實質影響力、實際參予考績評定會議、於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過程中為退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或於上級機關核定或銓敘部審定時認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而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處理過程等情形,有涉其本人或關係人之情況未為迴避,則具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10 條等規定之故意 行政函釋
59. 104.01.15 公職人員知有職務上之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且應以書面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規定之機關報備。又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委員或考績委員會委員踐行自行迴避義務時,亦應按該條規定報備 行政函釋
60. 103.10.17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6、10 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如在職務權限內,有權對特定個案為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行為,均屬具有裁量權,在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時,即應依法迴避;又擔任副首長、幕僚長或單位主管於執行職務時,對於機關行政流程全部或部分環節有裁量空間時,如知有利益衝突即應自行迴避,尚與是否依慣例審核並於機關文書上核章者無涉 行政函釋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